利用婚姻随意定彩礼数额、“不给钱、不嫁人”,实际上是变相勒索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二条的规定,是承担、买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结婚索取财产。
彩礼往来符合婚礼习俗,它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但乱定高价,未免让婚姻失去了它原本的底色。当然,尽管不乱定彩礼价,但它依旧不算太低。彩礼是出于结婚目的给出,那么离了婚,目的算作未达成,是否能请求退还彩礼?一般情况下不予退还,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案例分享:2005年1月,王先生和姜先生通过人介绍认识。 小王33岁时出生在乡下,一直不讨老婆的他很着急,一坐上姜就想办婚礼。 姜先生年轻急躁,想马上嫁人。 在两人的推动下,双方父母坐在一起,确定了48000的彩礼费。
2月17日,王某一家拿出4万余元彩礼,立了字据,并在媒人见证下,将彩礼钱交给姜家。两人很快举办了婚礼仪式,但由于姜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遂没有领证。婚后不久,王某发现姜某的心思根本不在家里,她整日外出不归,成婚2个月来,在家的次数还不到20天,甚至不辞而别。王某找上岳父家姜某明,要求对方还人。姜某明不知姜某去向,无法交出,被问了多次,心里起了厌烦感,扔下了句“和你结婚的是她,她的事我管不了”。王某见找人无果,欲要回彩礼钱,但也无果。因此,他将姜某与姜某明告上了法庭。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姜某退还彩礼40000元,姜某明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案例分析:在具体分析王先生为什么可以回彩礼之前,需要先解释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回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第一条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法定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这个词,但后两条必须以离婚为基本前提,不能不离婚,更不能返还彩礼。 本案中,王某和姜某因一方年龄未达到标准,结成事实夫妻,办理登记手续不足,适用第(一)条规定。
按理说,事实夫妻也是夫妻关系,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回彩礼呢? 这需要从发放彩礼的目的来看。 彩礼是在男性缔结婚姻的前提下传递的,如果两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证婚,这种夫妻关系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无法达到目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的钱可以退还。
王某要求姜某归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在王某被起诉时,同时将姜某和姜某两人定为被告,合理吗? 彩礼之交是基于王某和姜某的婚姻,退款应该直接控告相关人员,为什么法院最后要判决姜某承担连带责任呢?
这需要对这个案件进行具体分析。王某的彩礼钱确实交到了姜某手上,但姜某为了报答养育之恩,划出一笔交给了父母,因此姜某明作为受益人,可作为被告。同时,王某上告时,姜某已经失踪,如果只让她负责,那么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空文,让其父亲一起承担责任,可确保判决结果的执行力,也可体现出人性关怀。发放彩礼时,王先生出了48000元,但最后没有全额收回。 剩下的钱去哪里了? 为了保护女性权益,普通法院判决返还时,需要扣除一部分,而不是全额返还。 这部分内容是姜某用于夫妻共同费用的。 例如,请客、买家具、计算返还额时,必须排除。
在司法实践中,彩礼能成功退还的概率很少,毕竟未领证就结为夫妻、婚后不存在共同生活等情况稀少,即使少,也不是不存在。碰到需要退还彩礼的状况,应当如何收集有力证据?一般来说,很少有人像王某一样,送出彩礼时立下字据,彩礼属于一笔赠送财产,白纸黑字的出现未免显得诚意不过。因此,彩礼的一些证据,往往是在场的亲人作证。 但是,亲人的话不可靠,在女性家庭中可以断言对方是胡说八道。 这使得彩礼举证变得困难。 有人为了收集有利的证据,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录下对话的语音。 这样的资料能被允许吗?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录音不存在威胁、利诱、限制自由、Q犯隐私等非法行为,因此往往是最有力、难以推翻的彩礼纠纷案中的证据。只要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而且能证明音频不曾合成、编辑,法院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了客观真实。总的来说,结婚三年,想要回彩礼,有可能,但概率极低。 只有彩礼造成的贫困、不领取结婚证、不存在共同生活这三种情况下才能申请返还,即使返还也不一定能全额返还。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结合描述,入侵删除; 原创文章,禁止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