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喜事未领证,分手后子女监护权、抚养费及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简介小李和菲菲通过别人的介绍认识并坠入爱河,两人在双方家乡分别举行了婚礼后,过着同居生活。 3年后生下孩子,现在孩子正在上小学。 两人从孩子3岁开始,就一直是分开同居状态,也没有登记结婚。
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在各自的家乡购买一套房子和一辆车。
本来两人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但双方以前并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 后来,在同居的过程中,各种琐事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两人的性格差异越来越明显,感情也逐渐消失。
孩子5岁时,两人结束了同居生活。 但是因为孩子的监护权和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不一致。 菲菲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监护权归自己,小李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成年; 同居期间的财产依法分割。
争议焦点孩子的监护权应该归谁?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双方未经结婚登记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的,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如果双方不能就监护权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对2岁以上的孩子做出判决。
本案中小李和菲菲的经济状况均较好,法院将考虑从子女跟随母亲或父亲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方面单方抚养子女。 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申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解除同居关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者管理所得财产混淆的,推定为共同共有,有证据证明
本案中,小李和菲菲分别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只要能证明是用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个人所有。 双方约定出资比例购买的,房屋按出资比例分割。 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混淆的,双方对所购房屋作出贡献,一方要求分割的,法院在判决时根据照顾妇女、子女的原则,结合财产实际情况合理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除约定不约定分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分份额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征婚男女双方应当自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后,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当事人协商处理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有关亲子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取消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