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门是指什么意思,《小三门》之教育法律法规讲义

2023-03-25 05:56:47 家庭教育 茜茜
教育法律法规

一、中華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小三门是指什么意思

二、中華人民共和国義務教育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国教師法

四、教师资格条例五、未成年人保护法考试侧重1.时间2.部门(主语)3.法律责任4.具体的数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和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月日起施行。

最初在(b )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a年月日b年月日

c年月日d年月日

(二)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B )。

a.同時発展b.優先的発展

c .快速发展d .共同发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石,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民族团结教育。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a )。

A、发展教育事业B、优先发展教育事业C、重点发展教育事业D、快速发展教育事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支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指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是的)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判断】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十二年。 (错了)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评估制度。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判断】《教育法》规定,除民办教育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错了)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计划,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创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人才制度) )。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需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多选)设立学校所需的基本条件是(ACD )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有优秀的教师

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d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育和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参与监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为(ABC )。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在中国境内定居

c、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D、共产党员(五)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类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奖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受到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提出不服,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起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七)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加大教育投入,保证国家举办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八)法律责任

《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b )。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却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和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和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时间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c )开始实施。

a年月日b年月日

C.2006年月日d年月日

1986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二)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三)学生

年满()周岁的儿童,不符合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入学接受、完成义务教育条件的地区的儿童,可以延期到()周岁。 (b ) ) )。

a、5、b、6、c、7、

第十一条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入学接受、完成义务教育; 不符合条件的地区的孩子,可以延期到7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推迟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批准申请的机关为(b )

a .当地学校、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

b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推迟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让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附近入学。

(四)学校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五)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第三十一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无教师学校教育,其身份为(a )

a .志愿人员b .实习人员

c .兼职d .学徒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六)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回收利用。

(七)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资金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保证在校学生人数平均基础上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共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制定和调整学生人均公共经费基本标准必须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时间

最初在(b )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a年月日b年月日

c年月日d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1993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总则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家,肩负着教育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必须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工作。

第六条每年9月10日是教师节。

(三)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基本权利被规定为(ABCDEF )

a教育教学権b学術研究権c学生管理権

d報酬待遇権e管理権f研修権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基本义务是(ABCDEF )

a法規遵守義務b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義務

C思想教育义务d尊重学生的人格义务

e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f升级义务

(四)资格和任用

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合格的中国公民,(b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a必须从大学本科毕业

b规定学历或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C师范学校毕业

d有教育实践经验。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取得第十一条教师资格所需的相应学历如下。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以及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c )

a .幼儿师范院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b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c .高等师范专科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d.高等師範学校本科卒以上学習歴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第十四条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将失去教师资格。 (五)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的提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况是(BCD )

a .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想工作

b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

d .品行恶劣,侮辱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小王在某县担任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但学校以小王服务期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允许小王在职学习。 王某以剥夺参加培训的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是(a )

A.当地县教育B.当地县人民政府C.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

四、教师资格条例

(一)时间:

1995年年月日公布和实施

(二)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三)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四)教师资格认定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必须本人申请。

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秋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一次。 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五)罚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恶劣,侮辱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取消教师资格的,自被取消之日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参加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能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时间1991 年𔀧 月𔀢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二)总则

第一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五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三)家庭保护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应当让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不得辍学。

(四)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关心和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证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运动时间,不得加重学习负担或者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五)社会保护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美境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难以知道是否到了年的,应当要求出示身份证。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募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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