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宣布实施后,《婚姻法》宣布废除。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内容与原《婚姻法》相对应。 《民法典》第五篇婚姻家庭规定了很多新内容:
一.取消被胁迫婚姻起征点修改
《婚姻法》 )被威胁方请求取消婚姻期间的起算点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
《民法典》 :修正了起算点“从恐吓行为结束之日起”
第一千五百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删除重病禁婚条款,改为隐瞒重病可撤销
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情况
民法典: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条款,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应当如实告知对方。 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取消婚姻。
第一千五百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告知另一方真相。 不告诉真实情况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增加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
第一千五百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取消的法律后果】
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没有规定
民法典:吸收了2018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第一千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表达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表达的除外。
五.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第一千七百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明;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六.新增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第一千七百九十九条【诉讼离婚】第五项: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七、离婚后子女抚养条款更具可操作性
现行婚姻法:“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与哺乳期的母亲一起抚养”
民法典:修改为“未满2岁的孩子,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提高了操作性。
第1084条【离婚后的亲子关系】
第三项:离婚后未满2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对年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不能协商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孩子八岁的,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将法定共同财产制纳入离婚经济补偿范围。
现行婚姻法:主张离婚补偿,必须证明夫妻实行“婚内财产分开所有制”,尽管许多“家庭主妇”(或多付给其他家庭)为家庭付出了很多,但离婚时仍给予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删除“婚内财产单独所有制”的前提条件,对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加强了对家庭负担较重的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第一千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他方工作等负担较重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九、新增离婚损害赔偿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得来速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仅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外遇、与他人非婚生子、一夜情”的情况较多,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得来速规定,将裁量权委托给法院案例认定。 此前未获得赔偿的“出轨、与他人非婚生子”等错误,有望得到法院认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失。
十.增加婚内财产分割条款
现行婚姻法:分割共同财产,必须离婚
民法典(分割共同财产,不离婚,符合特定情况即可。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