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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介绍了婚姻可以取消的情况,本文分享了婚姻无效情况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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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李某和唐某1通过人的介绍相识并坠入爱河。 随后,李某和唐某1在澧县民政局注册结婚,澧县民政局颁发了《常澍结字第号》《结婚证》。 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唐某2。
2022年3月7日,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协商,双方到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李先生被告知,唐某在与李先生和唐某登记结婚之前,与案外军队某登记结婚。 (注册号为澧永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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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唐某1与案外人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与案外人马某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唐某1与李某的婚姻无效。对于李某诉请唐某2由李某抚养至成年的主张,因唐某2自愿跟随李某生活,故唐某2由李某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唐某1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唐某1与马某均非本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且唐某1与李某登记结婚时婚姻登记系统未显示唐某1有结婚信息的事实,结合唐某1与李某的同居时间、基本生活水平、过错方经济负担能力和过错程度等具体情节,本院酌定损害赔偿金200元。http://www.Sina.com/http://www.Sina.com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为婚姻无效的情况。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婚姻宣告无效后,对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且无过错的,可以向过错方要求赔偿损失。 附上相关法律供读者参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