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期间产生的财产是可分割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否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原此处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妇女适当的多点,也可以将财产种类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妇女。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中的错误,是指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同居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有上述错误的。 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应该受到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