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依照法定继承处理的遗嘱的,有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
(一)第一順位)配偶者、子供、親;
)二番目順番兄弟姉妹、祖父母、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本篇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本篇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篇所称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异母兄弟或者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几个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