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包括对被继承人的虐待,是指继承人生前以各种手段对被继承人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折磨,情节严重。 妻子在结婚后长期与多名男性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是不是对被继承人进行了精神虐待,失去了继承权?
李某与张某婚后生子张某名,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两台车,存款190万,张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婚生儿子张某名、父亲张某昌、母亲史某。张某死后,张某昌、史某认为李某与张某结婚后长期与多名男子保持不正当关系,有欺骗、背叛丈夫张某的事实,属于对被继承人张某进行了精神的虐待,这导致李某丧失了继承权,故不愿与李某均分财产。李某、张某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有关财产依法处理。法院查明,李某与张某结婚后,有长期与多名男子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有欺骗、背叛丈夫的事实。法院认为,这并不构成对被继承人张某精神上的虐待,在被继承人张某没有以遗嘱的方式合法地剥夺李某继承财产的机会时,李某依法可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张某的遗产。案中张某名下的财产属于李某和他的共同财产。依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李某依法应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下的一半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李某、张某名和张某昌、史某共同依法继承。最终李某获得了所有财产的62.5%,张某名和张某昌、史某各分得12.5%。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情节严重;
(五)以欺骗、威胁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的,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原谅或者事后在遗嘱中作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喜欢请点赞+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