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大壮和小美经人介绍认识,之后很快领取证件结婚。 但实际生活在一起后,两人的摩擦越来越多,领证一年后,大壮提出离婚,要求小美返还“三金”、彩礼等款项共计11.59万元。 小米拒绝归还后,大壮将妻子小米告上法庭。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桃源人民法庭审判员高薇:
大壮他主张的是因为双方结婚时间也比较短,彩礼的给付导致他现在生活也比较困难,所以他认为彩礼应该返还;小美主张的是这个彩礼总金额一共是6.6万元,而且是婚后才给付的,“三金”中其中有一项金项链还是小美在婚后自己购买的,所以说小美认为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审判中,大壮反复强调两人没有在一起生活。 另外,因为发放彩礼给他带来了很大的生活压力,决定离婚的他似乎也经过了充分的学习,非常了解彩礼认定的法律依据。
确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五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归根结底,法院必须根据事实进行审理。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桃源人民法庭审判员高薇:
从大壮本人的工作以及家庭所用的财产,以及其父母经营的相关早餐店,也可以看出来大壮家庭生活比较富裕,虽然大壮也向法庭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主张其父亲生活困难,但其父亲名下有房,大壮名下有车,故对其主张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可。最终,经法院审理,允许双方离婚,驳回了男方的追加请求。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桃源人民法庭审判员高薇:
本案中“三金”属于彩礼范畴。 本案中,双方已共同生活一年多,小美曾有异位妊娠。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是为了稳定、持续地共同生活,且5.6万元彩礼系婚后支付,本案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况,最终本院判决驳回了大壮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