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准备离婚的双方和平解决有关离婚的问题,可以选择协商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双愿离婚或登记离婚,在我国《婚姻法》中称为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的离婚方式。 那么,关于协议离婚怎么办?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以下特点。 1、手续简单、方便。 2、离婚协议方便当事人自行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诉讼,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敌视和敌对。 所以协议离婚手续具体如下。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初审=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程序办理。 具体来说:
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
2、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申请
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记载了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寸单半张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签订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婚姻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进行的。
4、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检查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书和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有关离婚登记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离婚的意愿和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的“声明人”栏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自行签署离婚协议; 婚姻登记员为监誓人。 协议书夫妻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离婚登记申请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填写完离婚证书后,应当认真核对、检查。 印刷或者书写错误、证件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销毁、重新填写证件。
5、第五十二条出具离婚证明,当事人双方在场期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向当事人双方确认姓名、出生年月日、离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收到离婚证明后的法律关系及其与离婚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证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加盖指纹”栏签名的当事人写不出姓名的,应当加盖指纹。
“当事人领取证件签名或者加盖指纹”一栏不得空白。 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或按指纹。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盖条形码印章。 其中写道:“双方离婚,证书失效。 结婚申请》。 注销后的结婚证归还当事人。
宣布向离婚当事人双方分别出具离婚证明,并向双方取得离婚证明,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