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婚姻指南#
恋爱的时候,经常会互相送礼物,汇款。 恋爱的时候,互相感动容易提高对方的好感。 但是,要注意不要让“心动的话马上智慧就会下降,恋爱的话马上头脑就会上升”。 这是因为,上述转账或送礼有可能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时,对方可以回去。 详细分析如下
一.赠与合同的含义
恋爱期间,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将收到的赠与认定为赠与。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可以规定义务。 对有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涉婚赠与行为是有条件赠与,未与对方结婚或者最终离婚的,赠与行为所附加的条件不再存在。 ……有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条件不成立或者条件消灭的情况下,给付可以要求返还。 ”
因此,被认为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在解除恋爱关系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可以要求赠与的一方返还赠与。
二.有结婚条件赠与行为的认定
如何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而不是一般的赠与?
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关案例,查阅一般观点为:双方之间是否有缔结婚姻之意思表示,在恋爱同居期间是否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合意,已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文具盒
(2021 )北京0105民初59134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结婚照一起拍,双方此时已经达成婚姻协议,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 双方在接近拍摄婚纱照时间的情况下赠与的行为,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
(2022 )鲁01民终9745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交往期间,双方多次谈及婚姻和婚后生活,并组织会见双方父母,但一方不同意结婚,但没有明确拒绝。 而且,在交往期间,陆续转账了40多万钱。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恋爱交往中发生的大额转债,是一种蕴藏着强烈感情因素的赠与,且该赠与人为了共同生活、维持一定身份关系而做出的行为,并不仅仅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的,因此上述赠与行为实际上是特殊的
而在(2021 )辽民申9411号案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审判中承认双方未正式订婚,且转款时未能证实与对方有订立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将案件相关款项作为彩礼
三.退款类型
恋爱期间,双方之间发生的赠与行为并不全部取消。 应该结合与金钱有关的金额的大小,以及有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来看。
无需返还的:小额转账和特殊意义转账“520”、“666”、“1314”等特殊意义款项,被视为恋爱情谊表达行为,这种充满爱心的普通赠与款项无需返还。 单笔金额和累计金额均较小,未超出男女日常交往合理范围的,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加对方好感、维持恋爱关系赠送的礼品,认定为一般赠送,不予返还。 对于表示结婚之前的赠与,(2021 )京0105民初的59134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距离双方确定的结婚时期较远的赠与不能认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因此没有必要返还。
酌情返还:有明确消费方的款项,且另一方必须已实际消费并享有其价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 )鲁01民终9745号案中,裁定“一方向另一方汇款时,应备注支付用途。 例如:“妻子。 支付丈夫给你算账”、“买包”等货款。 去另一方必须实际消费并享有其价值,由法院酌量退还部分款项。 ”
全部返还时,较大金额和消费地点不明确的转账金额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 )鲁01民终9745号案件中,判决“转账金额均在3000以上,数额较大。 ……但从双方的聊天中无法知道钱的具体用途,这些钱必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为基础。
2、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给对方的彩礼和黄金饰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的规定,结婚赠送财物的“俗彩礼”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比较低俗,不是自愿的。 两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结婚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归还,法院一般应当支持。
最后,它提醒你在恋爱的时候,要保护自己身心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