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全职顾家,丈夫移情别恋,两人离婚时,妻子建议让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此案例,入选了2022年北京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妻子全职顾家,丈夫移情别恋
张某(男)和孙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 孩子出生后主要由孙子抚养和照顾。 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孩子与孙子一起生活。 2020年10月,张某因要求离婚被起诉,孙某同意离婚。 双方就子女的抚养、探视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 但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生孩子,对结婚子女未履行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婚内出轨应承担赔偿责任
家务劳动可请求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自认与案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生下孩子,承认自己有过失,同意对孙某给予一定赔偿。 但认为自己以支付孩子生活费的方式承担了部分家务,不同意支付孙某家务劳动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一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他方工作等负担较重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失。
审判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了,认为必须允许离婚。 在婚姻存续期间,孙子有很多义务抚养孩子,比如继续生育,全职在家抚养两个孩子,分居后单方面抚养两个孩子。 张某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生育子女,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失,给孙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因此,对孙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角度,综合双方结婚时间、生活状况、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作出判决并提出控诉。
法官说法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制裁婚内出轨行为,促进树立优良家风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援助制度被誉为我国的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扩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范围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本案适用《民法典》最新规定,以判决方式维护无过失多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孙某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我们身心的寄居所,婚姻双方有责任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错误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内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将子女法院向张某支付孙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裁张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行为,促进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明确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观。
婚姻关系必须平等,但维持婚姻家庭的家庭义务难以平分。 在现实生活中,受“男以女为主”传统思想的影响,往往一方(尤其是女性)为了使配偶、子女、家庭得到更好的发展,像孙某一样承担了很多照顾子女、老人的家庭义务,需要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为此,孙某要求张某给予补偿。 理由是正当的,应该支持。 关于补偿额,法院综合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叙述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进行酌处。 离婚时,法院判决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给予补偿,肯定其家务劳动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事业发展和经济收入受到的影响,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杨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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