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古代的婚姻习俗之一,又称订婚财礼、聘礼、聘礼等。 中国古代婚姻的缔结,有婚姻约定一旦成立就互相赠送聘礼、聘礼的习惯,这种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是指男性诚心诚意地要求和女性结婚,并予以尊重的态度。 然而,由于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彩礼习俗越来越奇特,不当登顶之风。 天价彩礼让人望而生畏,让很多恋人无法“终成眷属”,一些家庭为此负债累累。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年正式实施,虽然明确规定为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当作敛财的一种方式。给付彩礼必须要看家庭实际情况,要以自愿为原则。,但同时现实生活中大多是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对方赠送聘金、彩礼,但一旦后悔或离婚,彩礼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呢? 结婚后也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裁判要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礼金和宝贵财产。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表达感情,为自愿赠送的易耗日常用品,赠送价值小的物品。 同时,过年过节等人情往来引起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彩礼款应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杜某和陈某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1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 结婚后,没有孩子。 没有婚礼,也没有同居生活。 2020年6月28日,杜某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 医院判决杜某和陈某不得离婚。 目前,杜某以与陈某夫妇感情破裂为由向医院提出离婚请求,要求返还彩礼102400元。
另据了解,根据当地农村风俗,婚前杜某给陈某定亲彩礼36800元,花20200元为陈某购买“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枚)。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杜某、被告陈某离婚;
二、被告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彩礼36800元;
三、被告人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不能返还的,返还三金购买款20200元。
法院审理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是离婚判决的法定条件。 原告杜某和被告陈某的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比较普通。 杜某主张离婚,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认为调解无效,双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应当支持杜某的离婚请求。 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杜某要求陈某返还彩礼和三金共计102400元,陈某辩称只收了三金和彩礼36800元。 法院认为,定亲彩礼、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均为当地婚嫁定亲风俗,为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既然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且未共同生活,未举办婚礼,支持返还较为妥当,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支持杜某要求陈某返还定亲彩礼36800元和三金杜某要求陈某归还的见面礼、礼节、给陈某侄子祝酒的钱等,对于双方恋爱期间或新婚后,杜某自愿支付给陈某或陈某长辈的钱,不能算彩礼,而且杜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钱实际支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婚姻、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通过结婚索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