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未婚男女之间的恋爱同居越来越普遍,当恋爱、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同居期间的支付。 那么,这个要求会得到支持吗?
【案例回顾】
小张和小李从小在一起长大,高中时开始恋爱,但受到双方父母的反对,大学毕业后开始同居。 后两人在工作问题上逐渐产生分歧,感情不和,小李想分手。 小张的父母认为,小张十几年的美好青春都浪费在小李身上。 小李要分手就要支付小张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小李不承认。 双方都在争执,张先生父母的要求合法吗?
【律师解答】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360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失。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有上述过错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
2、除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外,法律对未婚同居关系并无相关规定。
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法定的人身关系,只有道德义务,不产生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未婚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道德范畴。 法律否定和不尊重这种关系,但也不保护。 未婚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有本质区别,单纯基于同居要求赔偿损失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恋爱或同居一方直接提出这种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一般不支持。
所以,在本案中,张先生父母的要求不合理,得不到支持。
作者:王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