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男人给女人送礼物在我国基本上是俗套,礼物一般包括礼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价值少则数万,多则几十万。 送彩礼后,如果女方不同意结婚,或者结婚不久又离婚,送彩礼的男方会把这笔不小的礼金要回来,希望减少损失。 男性能回彩礼吗? 在诉讼中,谁可以成为原告,谁可以成为被告? 索取青春损失费或精神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
1 .彩礼可以返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针对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 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支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期、是否生育子女、彩礼金额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决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金额。
2 .在诉讼中,谁可以成为原告,谁可以成为被告?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受益人不仅限于男女双方,也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可以成为彩礼返还诉讼的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子女结婚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亲手处理,送彩礼也大多由父母代为送,并为家人共享财产。 由于诉讼也多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如果应诉方以起诉方的不规范性为抗辩,法院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市民的财产权,将不予采信。 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的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接受彩礼,所以将当事人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适。
3 .索取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精神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
男女双方分手后,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常见问题,虽然明白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是精神损害赔偿费,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赔偿青春损失费,所以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支持。
《精神赔偿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另外,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赔偿金和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同居关系是自愿的行为,在此前提下,女性(男性)以青春赔偿等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 日常吃喝玩乐支出是双方维持和发展现有感情所需的支出,未形成书面约定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但彩礼、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可视为符合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未订立婚姻关系的,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初始状态,赠与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综上所述,对于彩礼、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男方要求返还,于法有据,如果起诉,法院会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如果起诉,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