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
2006年,张三飞(男)与李四妹(女)相识相恋,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结婚初期,双方共同照顾家庭,共同抚养孩子。期间还买了房买了车,生活过得很滋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俩慢慢产生了矛盾。张三飞爱上别的女人,出轨。
【承诺】
2015年,在李四妹的要求下,张三飞亲笔写下保证书:“我保证以后好好生活。如果我再出轨,我将放弃我所有的财产,离开家”。
2016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产等所有财产以及婚后的存款、股票、理财产品等归女方所有。
【起诉】
2019年,两人感情差距进一步拉大,开始分开。
2020年,张三飞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三飞提出双方平分财产。
李四妹指出:既然男方已经签了保证书和协议,承诺放弃自己的全部财产,那么他的全部财产就应该归女方所有。
【裁判】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他们离婚,财产全部归女方李思梅所有。
【析法】
那么问题来了:
法院根据什么决定让这个人清白地出去?
是因为之前签的忠诚协议吗?还是因为后来签的物业协议?
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大众化的术语。它是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一种担保。
大部分内容规定,如果一方出轨或背叛,就要出家门,或者向另一方支付巨额赔偿,或者自愿离婚,或者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或者自残等。
从法律角度来说,忠诚协议的效力很难确定,尤其是涉及个人属性的,比如离婚、子女抚养、自伤自残等。因为这部分协议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序良俗,侵犯人权。
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确定忠诚协议效力的先例。
【婚内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一般的约定。它是一个法律术语,即夫妻之间对财产的明确约定。
这种约定不涉及任何身份关系,只是婚前和婚内相关财产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这一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法律承认夫妻财产约定,尊重男女之间的书面约定。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理由】
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需要采取两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共同财产的哪一部分需要分割。第二步: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第一步确认婚内财产全部归妻子李思梅所有,因为2016年双方对婚内财产有约定。
男方张三飞对这份协议没有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如欺诈、胁迫等。所以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在这样的前提下,没有第二步,因为没有共同财产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