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位小姐的咨询。“我和男朋友谈了快两年了,还没结婚。上个月我怀孕了,男朋友无动于衷,不想负责。如果我现在堕胎,可以要求男朋友赔偿吗?”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堕胎人群绝大多数都是未婚先孕,恋爱中怀孕,类似的咨询也越来越多。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流产,可以要求男方做出相应的赔偿吗?
从道德角度看,双方各执一词。
认为应该赔偿的,觉得男方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虽然男女双方都没有结婚,但是女方怀孕了,按照对女方负责的原则,男方要么承担责任,要么好好补偿女方。
不认为应该赔偿的人认为,男女双方成年后发生性关系是你的意愿,女方应该为自己当初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
我国法律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第二部分的答复,女方要求男方赔偿,理由是她的身体在同居期间受到多次怀孕和堕胎的影响。这种情况是同居的结果,没有合法的婚姻。故上述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参考某法院的一份判决意见【案件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川3301第56号】:
本案中,原被告都是单身。“未婚男未婚女”是成年公民发展正常男女关系的基本前提,是我们社会普遍道德观念所接受的。双方也应该在组建家庭和结婚这个共同目标的基础上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存在哪边有错的问题,而是感情。原被告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应该了解和知道双方性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案子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有过错。故原告要求32668.80元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维持。
可见本院对此并不支持。女人肯定会不满,觉得女孩子太吃亏。如果与名誉损失相关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那么堕胎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不可避免的损失是否应该由女方自己承担?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思路如下:
一、根据公平原则,判令男方对女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其中,法院判决双方均分上述费用的情况较为常见。
其次,从侵权的角度,法院认为未婚男子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是错误的行为,但考虑到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女子本人需承担部分责任。从保护女性权益的角度出发,判令男方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有些法院认为这类问题属于道德层面,往往拒绝受理这类案件。
参考裁判摘要【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号:(2020)川3301第56号中华民国】: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与被告周某非婚同居,双方自愿。原告和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同居期间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原告冉某怀孕系双方行为所致,后自行决定实施流产手术。这个后果不能完全怪一方。原告冉某堕胎手术对其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其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8452.54元,确系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原告冉某的实际损失应由被告周某按50%分摊。
同为女性的刘律师在此温馨提醒,对于未婚女性以堕胎为名向男方索要的,此类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在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必然损失和英国,未婚女性怀孕后自行堕胎是很常见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双方均分上述费用。
总结一下,一个问题,一种理解。恋爱期间,女生要有正确的恋爱观,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多学点法律,少吃点苦头。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事后后悔的事情。
法律搜索: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103010(法释[2001]7号)
第一条自然人非法侵犯下列人身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
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