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很多令人哭笑不得的离婚理由,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对于这些理由法官是怎么解释的吧!
01我要离婚!因为男人没一个好东西!
法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法院离婚的规定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的”,“男人没一个好东西”这种带有偏见的言论不能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02我要离婚!不让我离我就上诉!
法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规定,当事人不服我院判决或裁定的,可向贵阳中院提出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二审法院上诉后,可能的结果包括四种情况:维持原判决或者裁定、依法变更判决、发回重审、调解结案。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对重申案件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其他为终审判决或裁定,不允许再上诉。
03我要离婚!我婆婆嫌我是瓜子脸!
法官的解释
103010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瓜子脸”“圆脸”只是人的五官。家人不应该有这样的偏见,更不应该口头诽谤。他们应该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