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起诉费多少钱(婚姻起诉费一般是多少钱啊)

2023-09-19 09:37:54 婚恋情感 茜茜

起诉离婚一般费用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每件离婚案件交纳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会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将根据原告先行支付、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比例和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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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起诉费是多少

法律主观性:

你好!关于你提出的离婚诉讼费用多少,第二次婚姻起诉离婚诉讼费用多少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离婚诉讼费用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的诉讼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由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将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将根据原告预交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比例和双方的责任。原告交纳诉讼费后撤诉的,人民法院只退还50%的诉讼费。关于起诉离婚的诉讼费是多少的相关规定,从上面就可以看出来。

法律客观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 .每起离婚案件赔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 .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提交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提交50元至100元。

起诉离婚要多少钱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每件离婚案件应交纳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会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将根据原告先行支付、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比例和双方的责任。

离婚诉讼费多少钱

每件离婚案件应交纳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每起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一律提交50元至100元。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缴纳;

1.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每项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支付2%;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支付0.9%;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支付0.8%;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缴纳0.7%;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6%;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应提交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和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扩展信息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交。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当预交。追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是由申请人预先缴纳,而是在申请费执行完毕后缴纳,破产申请费在清算结束后缴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增加索赔金额的,按照增加的索赔金额支付;

(2)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当事人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的诉讼请求数额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当在提起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缴。

申请费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应当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申请再审的,应当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移送或者移交的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移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退还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移交后需要继续审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因中止诉讼或者执行而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和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和执行的,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支付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依照本办法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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