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结婚彩礼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法彩礼问题

2023-09-12 09:42:26 婚恋情感 茜茜

彩礼的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额

法律分析:

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数额。我国法律既不禁止也不肯定给付彩礼,是否给付彩礼、给付多少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在民法典中规定,禁止婚内索要财物不是禁止给这个彩礼,而是禁止婚内索要财物,反对向男方索要不合理的高价彩礼作为结婚条件。但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可以的,双方基于自愿的条件。当夫妻离婚时,彩礼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导致支付方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衍生问题:

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1.如果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给的,都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女方父母。所以男方父母给女方父母,与夫妻双方无关,属于女方父母。

2.如果是男方在结婚登记前送给女方的,不存在争议,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要件,不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这个彩礼钱一般被认为是给女方的礼物,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是结婚登记后赠与,这笔钱本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支付彩礼的时候,明确写明钱是给女方个人的。

中央对结婚彩礼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法彩礼问题

彩礼法规定2021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而不是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

根据尊重意思自治和承认公序良俗的原则,民法典绝不会一棍子打死彩礼习俗,而是承认男方可以在可承受范围内,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向女方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

扩展信息:

彩礼的法律纠纷

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但当时中央苏区在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废除彩礼、彩礼、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都规定了婚约和嫁妆,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禁止通过婚姻取得财产的内容。

然而,目前在中国的很多地方,订婚仍然是结婚的前置程序,尤其是在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几万元的现金、车子、住房。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结婚,彩礼的处置往往会引发纠纷,闹上法庭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民政部关于彩礼和婚礼的规定

法律的主体性:

彩礼是一种婚姻习俗,在中国广为流传。彩礼表达了男方对女方的重视,是女方的嫁妆。彩礼有哪些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地方住,很难住。离婚时,一方可以用其个人财产中的房屋帮助生活有困难的人,可以是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赠与的礼物、赠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的来源和数量。原则上,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第十九条、因婚姻取得的财产,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难以确定所取得的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的,可以按赠与处理。五、彩礼作为附条件赠与,也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同意对合同的有效性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满足时生效。附终止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无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适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者,视为条件失败。关于彩礼,《婚姻法》的规定尚不明确。所以后来出台了司法解释(一)、(二),对彩礼做了明确规定。法律将彩礼定义为附条件赠与,在不能达到结婚目的时可以返还。

法律客观性:

彩礼的表述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其原因属于婚姻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中国还是相当普遍的,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既定习惯。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但当时中央苏区在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废除彩礼、聘礼、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都没有规定婚约和嫁妆,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禁止通过婚姻取得财产的内容。但目前我国仍有不少地方将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尤其是农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几万元的现金、车子、住房。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结婚,彩礼的处置往往会引发纠纷,闹上法庭的案件也逐渐增多。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处理彩礼纠纷正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规定了离婚返还彩礼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是这样解释生活困难的含义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说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相应的,生活困难应该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对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与上述解释一致。也就是所谓的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因为交了彩礼之后,无法靠自己在当地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和交彩礼之前相比财产的损失,比原来的生活条件更困难。

公务员彩礼有规定吗

法律分析:彩礼是民俗,是传统文化。当然,国家没有规定公务员不准索要彩礼,彩礼是对女方的尊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机关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如果在对公务员的监督中发现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训诫,调整组织,处分。公务员涉嫌违法犯罪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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