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规则也适用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对证据作了规定,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要离婚,除非对方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原告的要求,否则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且需要及时提供。这里的及时性主要是指最迟在延期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具体到离婚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有婚姻关系破裂证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一.证明原被告及孩子的身份信息、婚姻关系信息的证据。
只有主要原告的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驾驶证、护照、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如果结婚证丢失,可以去民政部门调取婚姻档案查询信息表,证明婚姻关系。
当然,这样的证书也不必准备充分。有身份证就不需要驾照和护照了。有结婚证的,不需要结婚档案;有户口本就不用提供出生证明,等等。
二。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的证据。
关于子女的有:出生证明、身份证明、学校证明、医院或计生部门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现状证明,包括物力财力、与子女的关系等。
关于财产,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单、银行流水记录或某封信等。以及债权人、债务人所欠债务、车辆行驶证、房产证、买卖合同等。当然,债券、股票、期权、知识产权等也是如此。
三。夫妻感情方面的证据,主要用于证明双方夫妻感情不好。
重点来了,'s关系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关键。作为起诉方的原告,自然要尽可能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以达到起诉的目的和离婚的结果。
关于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最好想尽一切办法保留一些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同居照片、家暴遗弃报警求助记录,以及相关部门的处理材料,甚至是自己与第三方的沟通、聊天记录。这些不仅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还可以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另外,关于吵架、分居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中介调解员的证言、录音录像或聊天记录、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单位出具的证明、租房协议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用来证明双方关系破裂。
当然,如果不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记得提交第一次起诉时的相关法律文书。如果是禁止离婚的最佳判决,可以证明双方关系不好。如果是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力度不够,也要提供。如果这些法律文书已经丢失,可以向法院申请找回或者自己复印。
这些都是离婚需要的证据。篇幅有限,只能尽量列举,但肯定不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