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协议离婚,需要分割共同财产。但在分割财产前,他们需要清偿共同债务,只有清偿债务后,才能分割财产。
一、协议离婚债务如何处理?
在债权债务问题上,涉及到共同债权债务的定性、双方比例的确定以及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的方式等。
但实践中,离婚后第三者往往以协议方式要求偿还债务。所以有必要说明一下,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采取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
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应共同偿还”。
103010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视同夫妻共同债务”。
103010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清偿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债务分割只能产生夫妻之间的法律效力,而不能用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债权。
如果丈夫或妻子在向外借款时明确说明该债务是丈夫或妻子的个人债务,则该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不列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协议要求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一致。
1.在财产问题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共同财产具体数量的认定、部分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等等;
2.在子女问题上,涉及到合适的养育方式的选择,赡养费的合理确定,探视方式的确定,等等。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方婚前所借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以及因购买这些财产而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所发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病而发生的债务以及有法定义务的;
(五)因抚养子女而发生的债务;
(六)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所发生的债务;
(7)为支付配偶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培训费用而发生的债务;
(八)支付合法的、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发生的债务;
(九)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已婚夫妇。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以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男女,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的持续时间从合法结婚之日开始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5.无法证明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被推定为配偶的共同财产。
6.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平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来源等情况确定。双方应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分割遗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应先分割给另一方配偶,剩余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继承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协议离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由夫妻一方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