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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在婚姻缔结问题上,通常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会向女方赠送一定的聘礼,这种聘礼,俗称“彩礼”,彩礼逐渐成为一种传统,并沿用至今。
在现代社会,彩礼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特别是离婚案件。
根据彩礼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例如,男子只在家里设酒席,宴请客人,但没有领取结婚证。 此时,男女一方或双方反悔,不打算继续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如果女性不归还就是不正当利益,男性可以主张归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共同生活就是共同过上长久稳定的生活,有共同的财产、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等。 如果双方不能一起生活,对于离婚彩礼,男性可以主张返还。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离婚后彩礼的给付人与原生活水平有较大差距,个人财产和婚后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法律赋予给付人返还权利。
此外,适用前述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民间惯例,关于对于彩礼,若是女方反悔的,彩礼需要退还给男方;若是男方反悔的,则彩礼一般不予退还彩礼的多寡,通常取决于女方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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