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小三”发“520”“1314”红包,妻子能要求返还吗?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杜某与吴某有同事以上关系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接受赠与的杜某向吴某返还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36035元。
2015年,李女士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第五年,李女士发现丈夫与其公司的女同事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间,吴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向杜某支付共计27325元,其中包含“520”“1314”等金额,同时杜某微信退回1040元。2022年1月28日,吴某通过第三方支付杜某购买中介费9750元。 关于这笔钱,吴氏和杜氏都表示系代缴纳,杜氏的父亲用现金返还给了吴氏。
李先生还说,吴先生为杜女士购买房产花了35万元。
李先生认为,婚姻期间,丈夫吴某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小三”,受赠人杜某应当将赠与的夫妻共有财产归还。 她为此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上述赠与行为无效,杜某要求返还赠与的所有款项。
对于李某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吴某和杜某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两同事并非都是正当男女关系,经济交流类正常同事往来并无不当,在李某提供的录音中,吴某承认自己的外遇杜某被李某的家人胁迫、胁迫。 杜某购买的房子也是自己用资金购买的。
一审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判决被告杜某返还原告李女士人民币3603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3名当事人均表示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五中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举示的手机照片、聊天记录、快递签收信息、微信消费账单、谈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吴某与杜某之间存在超越同事之外的关系。吴某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杜某,其赠与行为无效。一审判决杜某向李启女士返还吴某向其转账的36035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支持。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李女士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依法应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案涉房屋依法登记在杜某名下,李女士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房款系吴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法院对李女士要求杜某返还35万元购房款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杜某辩称其父以现金方式返还吴某9750元中介费,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的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由夫妻关系的存在产生。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吴某未经李先生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超越同事关系以外的关系擅自赠与杜某,其行为侵害李先生合法财产权益,违反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体谅。 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是公序良俗、家庭美德、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民法典婚姻篇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
上流新聞記者徐勤
来源: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