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丈夫或者妻子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铸和谐,每天为您科普一个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