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互相享有遗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规定,同居生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经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身份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事实关系具有婚姻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相互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开始; 没有约定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同居期间出生的子女有结婚生子的相互配偶的继承权。
二、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认定
对构成的事实婚姻,中国有关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依照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前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告知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财产对事实婚姻的分配也是根据夫妇共同的财产分配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 具体分割财产,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获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赠与的财产,一般视为个人财产; 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的,1994年2月1日前和1994年2月1日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不同的,所以事实婚姻期间有关财产的分配虽然有法律上的规定,但根据情况需要咨询相关专业的婚姻律师,以更好地保护财产利益。
从当前的现状来看,事实婚姻的情况在逐渐的减少。因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满足结婚实质要件,并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就不在以事实婚姻认定,而认为是同居关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对事实婚姻与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处理上面都是不同的。相对来说,在同居关系下,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