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出所:上海市徐匯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1,男被告:赵某2,女人物関係:原告被告兄妹。
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被继承人韩某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某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由赵某1、赵某2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2 .要求拆分赵某两处掌握的被继承人韩某剩余的工资存款。
原告理由:被继承人韩某某与配偶赵某3共生育了两个子女,即赵某1、赵某2,未收养其他子女。韩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去世,赵某3于1992年7月13日去世。韩某某的父母先于其去世,韩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上海市徐汇区系争房屋于1995年3月买下产权,登记于韩某某一人名下,系其个人遗产,应当由其两位子女依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要求房屋产权归赵某1所有,给付赵某2一半的折价款。赵某1一家在2006年之后因刑事案件遭受刑事处罚,导致赵某1无法赡养母亲,但事实上母亲在2006年至2009年之间是住在赵某1家中看房子的,起居也由保姆照顾。2009年赵某1配偶出狱后也经常去看望、照料韩某某。韩某某的退休工资一直由赵某2掌控,要求分割剩余的工资。赵某2辩称:对赵某1陈述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去世时间无异议。韩某某的父母先于其去世,且韩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认可系争房屋系韩某某的个人遗产。不同意系争房屋由赵某1、赵某2均等继承。首先,赵某1有杀害被继承人韩某某的行为,要求剥夺其继承权;其次,因韩某某生前多次口头表示系争房屋已经分配完毕,且家庭会议也一致同意系争房屋应该归赵某2所有;最后,即使赵某1有继承权,但其长期入狱,直至韩某某死亡后才出狱,对韩某某未尽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应不分或少分,具体要求房屋归赵某2所有,给付赵某1相应折价款。此外,韩某某生前的养老金约每月12,000元,但已经全部用于医疗费、护工费、营养费等,无结余。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被继承人韩某某与配偶赵某3共生育了两个子女,即赵某1、赵某2。韩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死亡。赵某3于1992年7月13日报死亡。当事人均一致确认韩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韩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系争房屋于1995年3月23日核准登记在韩某某名下,当事人一致认可系争房屋市值380万。法院审理时,当事人承认争议房屋前曾居住过韩某,2006年起由赵某2负责出租,韩某于2013年至死亡长期住院。 韩某生前主要由赵某2照料。
法院认为:1、对于周某1要求拆分周某2处工资存款的主张,周某2主张韩某的工资是生前使用的,周某1没有提供韩某剩余工资存款存放在赵某2处的证据,医院不支持这种拆分主张
2、对于系争房屋的分割,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虽然赵某2称韩某某生前多次口头声称系争房屋由赵某2继承,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韩某某生前留有有效的口头遗嘱,故本案涉及的韩某某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于赵某1是否失去继承权,虽然赵某2提交了韩某某生前的日记,但该日记字迹潦草,对于赵某1意图拿刀砍韩某某的记载仅寥寥数语,没有明确的时间、地点、伤害的经过以及产生的后果,且也未有报警记录、验伤证明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日记其他描述也不乏一些荒诞的字眼,故无法仅凭该日记就认定赵某1被剥夺继承权。出庭证人谭某某曾与赵某1系情人关系,并且谭某某也声称今年年初双方断绝了男女关系,可以认定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有情感纠葛,具有利害关系,故对于谭某某所陈述的证言,本院也不予采纳。关于系争房屋继承的比例及方式,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举证,2006年直至2017年韩某某死亡,赵某1一直处于服刑状态,客观上确未照顾韩某某,此阶段均主要由赵某2在照料韩某某,故赵某2尽到了对被继承人的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继承时可以适当多分,多分比例由本院酌情。因系争房屋一直由赵某2负责出租,且赵某1他处有住房,故出于执行便利以及充分发挥房屋效用,系争房屋采用产权归赵某2所有,给付赵某1相应折价款的方式更加适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上海市徐汇区某房屋产权归赵某2所有,赵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赵某1支付上述房屋折价115万元,赵某1有义务协助赵某2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注: 2017年退休工资12000元/月,真高。 超过了很多金领。
注:如果继承人有加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可以剥夺继承权。
注:口头遗嘱必须有证人,并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立。
注:证人不得为利害关系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家、貯蓄、生活用品
(三)公民林木、畜禽
(四)公民文化財、図書資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一切生产资料
(六)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有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遗嘱的,有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配偶者、子供、両親順。
第二順番:兄弟姉妹、祖父母、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未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异母或者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无劳动力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
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分得很多。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应当不分或者少于。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