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比起其他法律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刑法更注重对于行为人的处罚。这要求刑法里的每一项罪名都必须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未经刑法明文规定,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为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也是刑法重要性的体现。比起前几天谈到的现实情况,今天的情况更奇怪,但发生在国家还没有发表完整的《刑法》之前。 通过对该案的阐述,可以对《刑法》的立法和完善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事件概况
该案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但当时的我国还没有一部适用于司法实务的完整刑法典。 法官们只能使用1950年的《刑法草案》,其中的犯罪构成和罪名部分还处于初期阶段。 后来,法官们为了《刑法》的立法,在重新审查案件时,发现了当时的实际案例:
一位年轻的工人甲,长得很健康,没有结婚的房子,正值青春年少,工作也很努力,但直到25岁才谈过恋爱。 而且,同厂的女工乙长得很端正,一直是甲的梦中情人。
有一天,甲晚上做了一个和女工乙有关的梦。 他早上醒来很兴奋,到处向厂里的人炫耀,把细节都说清楚了。
此后不久,这个消息传到了女工乙的耳朵里。 乙是个很凶的男人,顿觉得自己20多年的尊严被破坏了,羞愧难当,得知后的第二天她上吊自杀了。
案件处理流程
如果乙方没有自杀,只是害羞的话,可能对甲方也不进行刑事处罚,只是进行解雇处分。 但是,这个事件已经出了人命,在当时看来并不是这么简单。
乙方遗体被发现后,经工厂防卫科初步调查,年轻工人甲立即被逮捕,防卫科将案件资料和甲一起送法院。
此案到法院后,法院就如何处理此案犯了困难。 当时的《刑法草案》规定了流氓罪,指公然蔑视法纪和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注:该罪在1979年《刑法》有明确规定。 后于1997年《刑法》立法时删除,实际分解为寻衅滋事罪、强迫猥亵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 但甲方要构成该罪,必须要求对乙方有实害的行为,而甲方只是做了一个梦,对乙方没有实害行为,法官经过再三考虑,没有对甲方定为该罪。
但法官们想到的是,乙方并不是无故自杀,而是擅自宣传甲方与自己有关,因此甲方无论如何都要对乙方的死负责。 由于当时的《刑法草案》不完善,法官们在实际定罪量刑被告人时缺乏法律依据,主观随意性太大,审判者往往造罪。
于是法官们为冥想而烦恼,最终根据甲方在梦中的所作所为,给甲方定下了“梦奸罪”的罪名。 法官们认为甲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乙方的人身尊严,这与乙方的自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甲方没有做过,乙方不会自杀。 最终,甲因触犯“梦奸罪”被判处10年徒刑。
我的看法
其实我最早听到这个案例是本科的时候第一次听刑法课,老师谈到了罪刑法定原则中提到的案例。 后来,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讲刑法的老师再次提到了这个案例。 当时的权力令人发笑,但从今天来看是有意义的。
很明显,这件事的这种处理方式在今天是非常荒谬的。 这违背了目前《刑法》关于危害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基本定义。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甲方做梦并不损害乙方的安全,而且甲方随意宣传他的梦想的行为也不损害乙方的安全。 再加上甲方没有侮辱的故意,甲方的行为按今天《刑法》的水平是无罪的。
但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甲方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大肆宣传与乙方的行为时,给乙方造成巨大精神困扰乃至精神损害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向甲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结语
由此可见,完整的《刑法》、明确的犯罪构成规定对保障人权有多么重要。 不成文化《刑法》问世时,审判者往往基于内心,在主观层面上任意归罪于行为人,没有基本逻辑。 这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理念。
1997年制定现行的《刑法》,此后的10项刑法修正案,准确阐释了刑事法律在法治进程中的基本定位,为定罪量刑确立了基本标准。 在当前法治社会承前启后的进程中,《刑法》也在不断完善,从解决现实问题入手,为保障个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资料来源:身边刑法转型:刑事法律实务公号,青年法学家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