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和张老师原来是一对很要好的夫妇。 但随着丈夫事业蒸蒸日上,家庭经济条件不断改善,小陈的心越来越跳。 原来,小陈发现丈夫回家时间晚了,出差的日子也越来越多。 陈先生还发现,丈夫经常和女性频繁联系。
在不断的猜测和争吵中,张老师承认他和那个女人有亲密的关系。 但是,他对妻子也说:“我心里没有她。 只是工作压力很大,住在这样的房子里,我很累。” 所以,张老师不想就此和结发妻子分手。
他对陈先生说,自己想切断和外面女性的联系,回到家庭。 如果对家庭不忠,就自己把房产留给小陈,作为抚养孩子的保障。 对丈夫抱有不信任感的陈小姐偷偷用手机录下了丈夫的“告白”。
离婚风波在丈夫张老师的承诺下暂时结束。 但是,夫妻之间的矛盾仍然导致着这桩婚姻的结局。
“我怎么也不能容忍丈夫的背叛,对他也吃了苦头。 ”陈先生说,由于猜疑,两人的关系几年没有改善,争吵不断升级。
两人因婚姻关系伤痕累累,无法忍受的张老师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与陈离婚,财产减半。
张老师的诉求惹怒了小陈,说:“他是犯了错误的一方,凭什么得到一半的财产?” 于是,她向法庭提交了记录几年前丈夫录音的CD,要求法院判决证明丈夫出轨的事实,减少财产。
但张老师不承认陈某手中的这份录音证据,妻子认为录音内容“断章取义”,要求对该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资料来源:中国普法
嘉宾:张佳佳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务律师
ACT心理咨询师,6年北京法院工作经验,1000项实操经验
方弘:按照 《民法典》 的规定,一方出轨的话,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如何维权?
张佳佳律师:外遇这个话题,其实在婚姻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也是婚姻问题非常严重和最常见的原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出轨,可以在离婚时从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个方面是感情的问题。 婚姻、感情是否持续,法律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一旦确定出轨可以界定感情已经破裂了,无过错方可以以此为理由,主动选择要不要离婚。
另一方面,是过失赔偿。 《民法典》之前,按照原来的《婚姻法》,出轨其实不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 原《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人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具体只有四种。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人。
《民法典》 实施之后,突破了这4种法定情况,规定了一个兜底的条款,就是第5种,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根据司法实践,将出轨、一夜情等等类似的情况涵盖在了第5条兜底条款,其他重大的过错情况。
因此,请参阅一旦发现对方出轨,无过错方除了可以自由的决定是不是要离婚,还可以决定要不要申请离婚的过错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双方的资产、收入情况进行综合的把握,法官通常也会自由裁量
方弘:在此案中,陈先生还是有证据意识的,她在丈夫跟她坦诚自己出轨的时候,偷偷录了音,像这种录音是不是可以作为证据去使用的?
张佳佳律师:陈女士偷偷录的音是可以作为出轨证据采用的,但问题是它的原始载体没有保留。
因此,在收集这些外遇证据时,可以通过无论是拍照、录音或者进行录像等情况,一定要注意保留好原始的载体。手机录像、相机录像、手机拍摄、相机拍摄、或者录音笔、甚至电脑上的操作
因为一旦举证,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举证人必须提交光盘,将这些录音录像整理后提交光盘,法院也会在入卷过程中将光盘入卷。 但不限于http://www.Sina.com/http://www.Sina.com /
所以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后,保留,特别是保留原始载体。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肯定要进行证据的核对、审核,对方也要进行证据的质证,这种复制的证据和原始的证据一定要相匹配、相对应,要没有任何的出入小陈原本以为自己胜券在握,离婚时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无过错方分得更多财产,没想到她这份贴心的证据没有得到认可。 因此,即使有证据意识,证据的收集方法也需要特别注意,除了刚才提到的保留原始载体的问题,一旦发生了格式的改变或者时长的改变,让对方觉得存在剪辑操作,可能这个证据就会被法官排除,不被采纳,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方弘:外遇的证据其实有很多。 如何收集,什么样的证据容易被法院认可呢? 其实从生活常识来看,从证据的种类和类型可以看出,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您觉得在收集证据方面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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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张佳佳律师:。 最常见的是派出所对两人进行最直接的证据可能就是不雅照片、录音录像等等,这些是最直观的反映男女双方亲密关系不正当的证据。还有间接证据,也是最常见的出轨者与第三者之间的微信、短信、QQ等聊天记录,这也是非常有利的证据。。 特别是以卖淫为理由或对方和第三方擅自开房为理由进行的一个非常有利的证据,就是书证,出轨者的自认
根据对方的身份,如果对方是公务员、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的员工,单位对作风纪律可能相当严格。 一旦出现外遇这种作风的不检点,如果对方出轨被发现了,无过错方一定要要求对方就出轨行为的过错进行认定,可以要求对方写忏悔书、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等。这类证据其实是非常强有力的证明出轨的证据。,这些材料也是非常有力的证据。
另外,在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收集的过程中也可以适当注意。 例如,知道出轨事实的朋友或邻居也可以邀请这些证人来证明夫妻之间出轨的事实,必要时还可以出庭作证。
总之,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各个层面、各个角度进行收集。 该案的询问的笔录
巩固证据链时报警记录和直接询问记录。
因此,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如果单位可能会进行一些纪律处分或者通报等朋友能证明或警卫能证明的话,证人证言,也非常有利。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仅要证明外遇的事实,而且要在证据的形式和类型上,从证据链的角度进行举证。 除了这些法院可以采用的证据外,陈女士,她的证据类型太单一了,除了录音以外,也可以进行拍照、聊天记录或者其他一些转账记录等证据的收集。也可以形成证明对方出轨的非常有利的证据。
在这些证据收集上需要注意的地方之外,还要注意非法证据的排除。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仅能保证证据的合理相关性,证明出轨事实,而且可以从,一旦某个单个证据的证明力、证明效用不足,或者是证据本身不被法院采纳的情况下,其他证据也可以相互佐证,形成证明出轨事实的证据链,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效力。
所以,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也要考虑证据的正当性。
一定要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去收集,可以收集书证,比如微信、短信、QQ的聊天记录,悔过书、保证书等。物证就是亲密照片、不雅照片、通话记录清单、开房记录等等。视听资料就是录音录像,可以了解配偶的感情状况。 因此,请参阅证人证言
根据结婚情况,可能会发生现场围攻,到现场发现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现场,如果是有非婚生子女存在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证明,医院的出生、生育证明等,
以上是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从正向、证据类型和收集方式的总结。
最后,从女性的角度,从结婚律师的角度,建议是否继续结婚,是否恢复到以前。 结婚结束还是离婚?还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比如进入他人房间,安装窃听器、针孔摄像头这些不被法律允许的证据收集手段,包括请私人侦探等,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大家常问的跟踪偷拍可不可以?没问题,如果你是当事人,是婚姻关系中过错方的配偶,你是有配偶的权利的今后的交往方式应该是什么样的? 包括财产在内可以谈判吗? 是否要在夫妻财产协议上签字,让对方就过失行为、外遇不忠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另一方面,你本人是可以进行跟踪偷拍的,但是一定要保证不能进入私密的场合,在公共场合偷拍没问题,在自己家里偷拍没问题。《民法典》公布后,法律上不可行一定不能发生人身攻击,不然就可能侵犯对方的人格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可能还会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得到的证据也是不被采纳的,所以一定要避免!,财产分割倾斜太大,对对方未来的生存、生活造成威胁的,法院也不支持。
因此,在财产分割、精力平衡、证据收集的目的性上也需要取得适当的平衡,请参阅一旦认定出轨事实之后,最先考虑的应该是你掌握了婚姻的主动权,
两个层面,一个是从婚姻主导权考虑,一个是从财产分割考虑,是否要巩固出轨事实,收集证据。
这是出轨证据认定上对婚姻来说最主要、最直接的作用,掌握了婚姻的主动权,其实也掌握了谈判的砝码。
如果对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借此为契机进行婚姻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