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难以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不承担偿还责任,可以推定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当行为人主观非法占有故意依赖推定时,行为人随后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对抗推定的成立,给“借款型”诈骗的认定带来困难。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非法占有故意依赖推定,行为人随后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不少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为界,认为立案前返还的款项一律无罪,无该主观非法占有故意,其返还来源是否合法这样的操作容易实践,但也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行为主观上要纳入考察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考虑钱的来源、罪刑被发现、曝光的救济措施等
案例
【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全部用于还债和赌博,到期不能还债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不还借款”的性质,必须充分考虑行为人借款时的主观故意、有能力无偿返还以及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案情】
2012年9月,小罗认识了小李。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氏虚构在重庆施工需要资金这一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先生口头提出借款。 李先生先后将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万9100元擅自挪用于罗氏。 案发前,罗某还给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的欠款全部用于还债和赌博。
【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其与李先生存在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氏在已有巨额欠款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编造在重庆施工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误认罗氏有可靠的投资项目,有偿付能力骆某骗取资金后,除返还给小部分被害人外,还将剩余资金全部用于还债、赌博、日常支出,因未妥善保存、合理投资借来的资金,未能还债。 虽然罗氏与李先生之间存在名义上的借贷关系,但实际上罗氏在无偿返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必须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债不还”型诈骗,即借贷诈骗,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一种诈骗方式。 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但犯罪嫌疑人通常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冤枉。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诈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贷款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 本案中,罗氏声称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借款口头约定,也有支付本息的行为。 虽然最终未能还债,但其行为是民间借贷,并非诈骗。 那么,借贷欺诈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 在具体案件中应该怎么判断?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骗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有借钱时不还的意图。 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返还的意图。 另一方面,普通的贷款人有在借款时还的意思,之后即使不能马上还,也大多只凭客观理由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分子在借款时会采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受害者产生错误的认识。 例如,虚构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活动,又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受害者误以为有归还能力。 在正常贷款中,借款人往往诚实地知道借款的用途,很少采用欺诈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骗子骗取财产后,不考虑归还财产,因此对财产的使用没有任何顾虑和节制,直接导致财产的丢失。 例如,将债务用于赌博、毒品或个人浪费。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自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产生合法利益的方式,保障借款的归还。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借贷诈骗犯罪分子在归案后,与被害人之间提出了正常的借贷关系,并提出借据等证据进行印证,致使此类案件性质难以判定。 例如,本案中认定罗氏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罗氏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主观意图是意识形态,只存在于人脑中,不能直接从思维中剥离认证。 往往只能依赖行为人的自我描述,对其真实性的判断往往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等因素来判断。 “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进行的,或者出现在意识之外”。 [2]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应倾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应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和其他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能更好地表达其主观意图。 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普通民间贷款中,借款人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并告知债权人所借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以作出决定。 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编造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受害者产生对出借资金安全及时回收的错误认识。 事实上,犯罪分子获得债务后,会把钱花在高危或无法追回资金的活动上,例如用于赌博或自己挥霍,从而无法追回受害者的资金。 行为人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反映其借款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还可以反映移动人借款时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者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行为,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好还债的重要因素,行为人的财务状况可以结合其借款用途,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感受。 在许多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如本人负债累累或无还款能力,用虚构事实伪装成有钱人或有还款能力,如谎称有房、有地、有豪车等,骗取欠款后挥霍,无力还债,行为人在借款时即行还款相反,行为人本人具有良好的财产条件,因虚构原因等取得借款,用于赌博等活动不能按时还债的,房地产、汽车、股票等其所有的其他财产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由行为人借款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贷款诈骗中,行为人在犯罪前使用假名、假地址或假证件掩盖真实身份,到手后消失。 此外,虽然使用的是真实身份,但在骗取债务后以及被害人追偿的过程中,也有通过更换手机号码、更换居住地等方式隐匿行踪的行为,这些行为反映了出行者不愿还债的主观感受,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必须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氏以需求工程款的名义向受害者“借”了款项,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 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理由如下
首先,罗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罗某借款时,已债台高筑,没有正常收入来源,也没有偿还能力。 但罗氏在获得200多万元债务后,全部用于还债和赌博。 这些用途不能产生收益,必然导致资金无法回收。 这表明借钱的时候没有打算偿还也没有计划。 主观上企图非法占有和使用受害者的财产。 这是为了即使在此期间有多少返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能掩盖真相,避免受害者马上注意到。 罗氏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是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氏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的客观行为。 他捏造受害者在重庆施工的事实,以高利率为诱饵骗取了受害者的信任,并将200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了他。 被害人被罗氏虚假事实欺骗,错误地认为罗氏具有正当投资渠道,获利后可及时追债,因此冒着违法犯罪风险将公共财产挪用于罗氏。 如果罗氏将实际资金用途告知受害者,受害者似乎不会将公款借给罗氏用于偿还或赌博。 因此,罗氏实施虚构事实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财产。 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求。
最后,罗某的行为无法追回204.31万元财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