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结婚夫妇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是常有的事,这种情况下,“被债”的另一方就有可能成为“冤大头”。 那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这笔债,还不应该还吗?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1日,梁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廖某借款150000元。 当天廖某将150000元的欠款转移到梁某的账户上,双方约定梁某将在2021年3月10日前归还。 梁某于2020年12月1日向廖某追记《借条》后接受执行。 借款期满,梁某返还95999元后不再还款。 廖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梁某及其妻子陈某告上法院,要求梁某和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某声称向廖某借款150000元是事实,但已累计返还95999元,该借款与陈某无关。 她不知道这一点,也没有在借据上签字,那笔债必须本人归还。 陈某还声称,不仅对这笔债务不了解,而且没有签署确认借据,也不知道借款的用途,事后廖某也没有向自己追过债,所以不想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合法贷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梁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廖某借款150000元,确认有《借条》。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梁某应归还借款本金61001元,并将利息支付给廖某。 但廖某坚称,梁某和陈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请求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 本案中,梁某借款时与陈某存在夫妻关系,陈某对该借款并不知情,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后也未追认该借款。 案件所涉债务额大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廖某未能提供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证据。 廖某声称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表示为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个人姓名的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表达的除外。 ”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发生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事情。 一般来说,为了更好地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债权人必须考虑其个人的偿付能力和婚姻状况,如果债务人夫妇能够共同签署债务,就可以降低风险,提高债权的安全性。 否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所借资金用于债务人夫妇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不能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