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09年9月至2017年12月,乙公司与张三签订多份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约定乙公司由张三派遣甲公司从事生产作业。
2018年5月6日,张三与甲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为铲车司机。
甲方公司二期四次职代会通过《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规定》和《员工奖惩制度》,在公司办公自动化网上进行公示。 《员工奖惩制度》 2.1规定的处分共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聘、留份、开除七级处分。 处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2.1.3规定的“胁迫、侮辱、散布谣言、损害他人或单位名誉、情节恶劣者”。 该工作人员奖惩制度已载入《员工手册》第十一章。 张三在《员工手册》签名函上签名。
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3月下旬以后,张三为了让王XX和妻子离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骚扰王XX被曝光。 此后,于2019年4月8日通过微信向王XX发送不雅照片,干扰了王XX的正常生活。 某公安局以上述事实为由决定将张三行政拘留4天。
2019年4月12日,甲方公司告知工会张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及《员工奖惩制度》 2.1.3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4月15日,工会再次通知,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9年4月24日,甲方公司以张三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响恶劣、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张三受到解除合同的决定。
张三责令一审法院支付赔偿金63350元。 审理中,张三变更诉讼请求责令甲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26700元(2009年10月至2019年4月,7000元/月9.5年)。
一审法院认为:
该事件的争论点在于,甲公司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民事行为应当尊重公序良俗,符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张三为了让王XX和妻子离婚,通过电话、短信、发不雅照片的方式多次骚扰王XX,干扰王XX的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合法存续,危害了王XX的家庭。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善良的风俗,也违背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违反了甲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的规定。
张三声称其行为属于私生活问题,没有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道德要求过高,而且《员工奖惩制度》 2.1.3规定是处分的规定,不是开除的依据。 我院认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不是社会的苛刻要求,《员工奖惩制度》 2.1.3规定的处分情形包括开除,因此张三的上述主张没有根据,我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以此为由通过工会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修改判决依法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审认为有违善良风俗和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认定对劳动者素质要求明显过高。 (张三认为,)如果是公务员,那作为普通劳动者,就不能因为生活上有一定的过失就随意开除。 而其所犯的错误,既不是个人私生活,也不是工作中发生的,不是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的,更是被拘留的行政处分。 看甲公司的制度,都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行为,不得随意扩大到生活中。 一审法院的认定要求工作人员德才兼备,要求太高。 此外,职工制度规定的标准中还违背了制度设立的原则,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三为了让王XX与妻子离婚,通过电话、短信、发不雅照片的方式多次骚扰王XX,干扰王XX的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合法婚姻关系,危害王XX的家庭。 张三的上述行为属于私生活问题,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且受到行政处罚,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可以推定给甲公司造成名誉损害的事实成立,违反了甲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 《员工奖惩制度》 2.1.3规定是处分的规定,不是开除的依据,但该制度规定的处分情形包括开除,甲方公司据此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已通过工会手续,不属于违法解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仅供普通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