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婚姻法》 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应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经妥善处理的,出具离婚证明。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
(五)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但是,军人方面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 女性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受理男性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离婚后,子女由父母直接抚养,也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要和哺乳期的母亲一起抚养。 哺乳期后的孩子,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寡和期限长短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有多重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由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是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