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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标题有点闹别扭,一字一句读下去就知道发生了什么。 奇怪的前女友和奇怪的前男友、现在的男朋友,还有无辜的路人挤在一起,构成了这个有点混乱的事件。
通常,作为前女友,去前男友的餐饮店也不会带前男友去。 这明显是挑衅或羞辱的意思。 但是,这个前女友不知道是有意的还是故意的。 就这样做了。 结局也不是意料之中的。 前男友生气了,不由得动手,但在月亮暗风高的晚上,把路过的行人打错了……。
(迷迷糊糊的黄某) )。
真实案例: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一份判决书让人哈哈大笑。 原来,嫌疑人黄邀请前女友去吃夜宵。 但是,前女友带着前女友一起去约会了。 尴尬的饭菜结束后。 黄先生越想越激动。
于是黄某召集朋友三个人回去找前女友的现男朋友。 打算揍他一顿。 因为夜宵结束后已经很晚了。 夜猫子不好对付,而且和前女友的前男友只有一面之缘。 我在找的时候把行人误认为是“恋敌”。 大热之后,才意识到是误会。
于是,一行四人在让被误解的行人逃跑后,继续寻找“恋敌”。 遇到另一个疑似情敌后,一行四人再次直接殴打。 但是,这次殴打的并不是“情敌”。 又是无辜的行人。
再次殴打行人后,前女友带来了前男友。 粉丝们又打了来的前男友!
报案后,警方逮捕了黄某等人。 法院依法判处4人2年至4个月不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可怜的是行人,无故被殴打……。
(黄某也是帅哥之一,为什么要做这种傻事?)。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这起事件中,粉丝们显然想打,虽然是其“敌人”,但由于视线不好,或者喝酒辩解而打了行人。 被打的行人显然不是黄某等人打的对象。 结果,前女友赶到后,粉丝一行四人最终“准确”地再次殴打了前女友。
本案中黄某等人到底是涉嫌什么罪名呢?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呢?
让我们把两个罪名的定义并列起来,看看根据粉丝嫌疑人的行为,到底怀疑了什么样的罪名。
((后悔得不得了的粉丝某) ) ) )。
一、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最低条件是被害人身体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二级以上。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脏器和其他组织完整为内容的人格权。
根据该案例的说明,黄某等4人目的明确,通过打人、打人达到报复、泄愤的目的。 被打的2名行人和前女友的前女友的前女友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的情况下,黄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 ) )。
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行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捣乱,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本案中,黄先生等4人似乎擅自在路上拦截行人并殴打。 实际上不是。 以黄先生为首的四个人的目标很明确。 那是自己的“情敌”。 不是随机路过的行人。
在这起事件中,随机路过的行人被打,只是黄某的主观识别错误。 把行人误认为“情敌”。 所以向无辜路过的人拳打脚踢。 因此,不能认定嫌疑人粉丝等4人擅自殴打了别人。
因此,个案中的黄某四人不能被认定涉嫌寻衅滋事。
(主观认识的错误)
写在最后:个案黄某为法盲。 现在谁都知道,一旦构成故意伤害罪,就不仅仅是进监狱了。 还意味着巨额经济赔偿。 有人开玩笑说,受了轻伤后,可以马上看房看车! 只是在自己前女友的刺激下,喝了酒后失去了理智。
黄先生的三个朋友也是典型的法盲。 现在还想依靠别人做很多事,自己让自己破产! 案例中老黄的三个朋友吃了最苦头。 那是因为,为了兄弟而盲目“出手”,不仅承担了经济赔偿的责任,还把自己送到了牢房,伤害了自己的子孙。 简直是遗憾的一生的苦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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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守法用法)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