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没领证彩礼退多少,没领证彩礼能退吗?法院:这种情况不用退

2023-03-01 11:34:45 婚恋情感 茜茜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同居时间长、生有子女

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法院支持吗?

跟小编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8年4月原告李某甲认识被告李某乙并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13日按照农村习俗,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金88000元,2019年8月13日生下非婚生子女李某丙。 原告试图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了。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未果,为此请参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金88000元。

被告李某乙辩称:对于礼金是否返还,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等情况。元,被告于2019年1月13日订婚当日双方共同购买三金等首饰,花费17442元。 被告离开原告家时,没有带所有首饰。 订婚后,双方生活在一起,并于同年2月29日举行了婚礼。 订婚时彩礼88000元打入被告银行卡,但从但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29日,原、被告一起将所有款项全部取出,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因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包括生孩子花费、给孩子做正常检查、照相、洗澡、奶粉等大量花费,所谓的88000元已全部用于原、被告两人共同生活及孩子抚养,不存在返还的问题。订婚到孩子出生13天期间,两人并没有固定工作。 所有费用都是从这88000元开始支出的。 被告手里没有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4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 2019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88000元,当日从该彩礼中支付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 2019年4月5日至2019日被告声称双方共同取钱,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和子女抚养,原告对此不予承认。

3358www.Sina.com/,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 )鲁0303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李某乙曾于2019年10月17日起诉李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李某甲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中,没有技术特长,没有稳定的工作,没有固定收入.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鲁03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甲没有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判决: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李某甲非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李某乙抚养,被告李某甲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丙18周岁止;二、驳回原告李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 )鲁0305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裁判结果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判决后,原告李某甲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 )鲁03民终226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因订婚财产纠纷,争议点为相关法条

婚约纠纷是指男女双方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从对方那里获得大额财产,致使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被损害的一方要求对方收回财产而发生的纠纷。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礼金和宝贵财产。 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礼,是男女双方为了将来结婚而支付的。如何准确理解返还彩礼的条件。在广大农村地区,老百姓辛苦多年,倾其所有,发放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最终为了缔结婚姻而被迫的。 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力性,都不能否定和忽视。 发放彩礼的代价包括以对方承诺结婚为前提。 如果没有结婚,如果其目的落空,彩礼仍然属于对方,明显背离了当初给付时的本意。 因此,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要根据双方最终的实现结果来决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关于彩礼,我国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上。 “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赠送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针对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 未婚男女双方确有共同生活,但结婚登记手续失败的,彩礼发放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决定是否返还和具体返还数额。 这个纪要的精神还可以适用。 关于这个问题,也可以结合其他情况来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短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但彩礼的本质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向对方赠送数额较大或价值较高的财产的行为,这里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实践中,有些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生活了一段时间,此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简单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对女方不公平。这不仅要求形式上是合法登记,实质上也要求稳定长久,避免了机械违法,在明确法律人文关怀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男方的财产损失和感情伤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他主张,短婚姻期间的“彩礼”也应该得到支持。

民法典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说上述规定比较明确,但实践中的情况各种各样,如何审判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能仅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认为应当简单返还彩礼。 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充分结合案件,考虑彩礼给付金额、同居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支出情况等因素,本着无过错责任人关怀和公平原则,综合认定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和返还金额。 在控制高额彩礼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例如,据某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介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有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一年以上或生育的子女,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满半年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 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项的30%-50%; 彩礼金总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应当全额返还。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从201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生下一女。 除了在收到彩礼当天从彩礼处支付货款购买首饰外,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0日陆续取出彩礼账户中的钱,原告提出的证据和庭审调查显示,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收入不稳定。 被告称彩礼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和子女抚养,符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因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也是公平合理法律理念的体现。

已登记结婚在法律形式上双方达成了结婚的契约,但双方在一起非常短暂(司法实践中有仅生活3天的情形),送彩礼的实质目的是双方在一起共同、长久、稳定的生活,其实并没有实现。收到彩礼的女方提出离婚,违背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感上的约定”,因此应酌情退还收到的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山东高法

结婚没领证彩礼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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