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某平台上有粉丝反映,自己的丈夫性无能,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要求赔偿吗?
看到这个问题,笔者心里想的是,有这样的好事吗? 说实话,在婚姻需求不一致、错的情况下,这种婚姻确实很难维持。
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性无能能否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具体规定,但已经不再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有一定规定,该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婚姻的疾病,或者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 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但法院主张,作为离婚的前提,离婚一方可以举出完整的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笔者查阅了裁判文书网上相关案例,其中大部分案件没有判决成功。
摘录几个法院的见解。
法院查明事实:杨先生和赵先生于2019年6月1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 2020年10月6日,长春中医结合医院开具《门诊处方笺》,记载“姓名赵某,临床诊断肾阴虚”。
医院认为,婚姻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理解、互相谦让,维护平等、和平、文明的家庭关系。 仅凭门诊处方不能证明赵某患有重大疾病,未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杨某主张取消婚姻关系并赔偿赵某损失,医院不予支持。 小杨和小赵的婚姻感情基础还不错。 双方要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合理正确处理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以有利于家庭和谐的态度,积极化解夫妻矛盾。 【也就是说,不能有性无能】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和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生活一年有余,应认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婚后夫妻感情成立,目前原告起诉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这样,这两起案件中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未能证明男方有性无能疾病,需要婚前试婚。
最后,最初起诉不能离婚,但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
因此,如果对方不存在其他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赌博等情况,正确的离婚方法应当自离婚之日起,与对方分居,同时向法院申请起诉离婚。 如果第一次不能宣布离婚,但分居一年后又可以离婚,那么实际起诉的程序非常复杂,需要的时间也很长,如果相关财产纠纷复杂,就有可能提起诉讼。 包括一审、二审在内,可能需要一两年的时间,但当时已经分居两年以上,离婚也有可能是人民法院应该做出的判断。 请注意留下有关分居的证明,例如在搬家那天拍照并留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