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民法典新规定,请注意!《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有这些新规定

2023-02-27 16:06:52 婚恋情感 茜茜

市场经济发展对家庭带来巨大冲击,传统家庭伦理受到严峻考验,家庭利益多样化趋势明显,婚姻风险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婚姻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宁与稳定,在此基础上利益冲突的和谐既需要先进思想文化的引导,也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更需要法律的规制。

《民法典》 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律条文中,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导向,也是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价值追求。

家庭文明涉及家庭和谐,家庭和谐又与家庭稳定相辅相成。 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家庭的和谐需要建立在家庭文明和法治的基础上,民法典为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规范。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国家保障基础上的。

民法典第1041条首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并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加大了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力度。

例如,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增设了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希望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明; 如果没有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

该条文不同于对解除合同关系的处理,试图通过延长离婚期限、加大离婚成本、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来挽救仍有可能维持的婚姻关系,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特别保护的意愿。

此外,确立了夫妻债务的“共债签字”原则。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条文调整了市场经济规则中重要的利益衡量规则,在交易安全和家庭成员“不负债”的价值取舍上,法律放弃了民间交易习惯、对交易高效便捷的追求,做出了维护家庭稳定、使家庭生活处于优先地位的制度安排。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

平等是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人类社会正在从不平等向平等发展。

在婚姻家庭中,追求权利平等的目的是消除家庭关系中的特权,实现夫妻人格尊严的平等。 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家庭和谐稳定已不再是形式上的意义,但高质量的婚姻关系需要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为了维护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民法典对夫妻人身关系增加了两条新规定。

一、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本条文旨在强调夫妻共同监护权行为,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限制对另一方子女的事务处理。 父母双方在子女姓、学、住等重大事务上发生分歧,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根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效力。 但夫妻一方与对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文表示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享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的决定权,夫妻一方不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的,另一方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 由此,改变传统社会经济活动中将夫妻视为一体、夫妻一方人格被另一方吸收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对夫妻实现独立人格、独立行为能力,推动夫妻关系进一步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

公平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念,在构建家庭和谐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协调夫妻双方利益的标准,强调利益分配合理但不相等。

在家庭关系中,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职业发展和谋生能力的制约,而配偶另一方在学业进步、事业发展、社会、经济地位提高等方面,因对方的奉献和付出所获得的利益较大,需要客观评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合理地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重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删除了婚姻法家务补偿规定的限制条件,首次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家庭。 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是对家庭多付钱者实施的离婚救济,但实际上是社会引导和鼓励家庭多付费。 家庭关系的和谐基于双方的共同利益,保护家务贡献者的利益与保护婚姻家庭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关注家庭整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最大化,离婚经济补偿的目的在于增进婚姻关系凝聚力,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稳定。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

尊重不仅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也包括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是良好家庭关系的基础。 在侵害配偶人身权的保护中,《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由此,侵犯家庭成员人格权、身份权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格权篇、侵权责任篇或者婚姻家庭篇请求法律救济。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在保留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等过失的基础上,增加了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赔偿范围也包括“有其他重大过失”,第1087条夫妻离婚时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增加了无过错权人权益原则,为无过错权人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

在民法典对配偶财产权侵害的保护中,第1092条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一方少分不开增加“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浪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上述规定对一方也可以主张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弥补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也是为了引导社会的相互尊重。 但只有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才能营造融洽的家庭氛围,增强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家庭责任承担基础上的。

家庭成员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产生亲属间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承担着扶养、抚养、扶养的家庭责任。 现代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夫妻儿女组成的“小家庭”已成为普遍的家庭形式。 在此社会背景下,民法典首次在婚姻家庭篇中构建亲属关系,维护了亲属的法律秩序。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是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家庭成员。 ”。

作为亲属的基本单位,家庭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民法典为促进亲属间的认同感、归属感,增加了一系列新规定,以鼓励亲属间的相互扶助。

包括:1)为解决亲属居住困难,实现“住有所居”增加居住权的规定。 物权编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2 )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篇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 )增加了亲子确认否认制度。 《婚姻登记》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

4 )明确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民法总则编第196条,以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扶养费或者抚恤费。 》上述规定都是民法典为增进亲属凝聚力、保障家庭养老、育儿功能实现、促进家庭互助而作出的新规定,旨在推动家庭关系和谐发展。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来源:北京日报理论周刊

作者:孙若军

本期编辑:樊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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