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提出离婚,男子拿着匕首想着“协商好了就商量,协商不好了就刺他”,去了丈母娘家就离婚的事进行了讨论。 此后,双方发生争执,男子刺伤妻子和公公两人,准备用铁锹殴打妻子时,被群众拦住无果。 被告韦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近日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 被告韦某和被害人张某甲于2018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 后两人因生活纠纷,张某甲住老家,于2020年4月27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投诉与韦某离婚。 经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不准两人离婚的判决。
2020年6月18日,韦某准备匕首,抱着“协商好了就协商,协商不成就刺”的想法,到张某甲老家协商与张某甲结婚的事。
当日20时许,韦某在张某甲老家门口,见到公公张某乙,双方发生争执。 韦某掏出匕首在张某乙的腹部、背部刺了一刀,朝张某乙的脖子砍了一刀。 随后,拿着匕首在张某甲的腹部、胸部刺了多刀。 张某乙、张某甲从家门口向南逃回村里东西走向水泥路,韦某拿着匕首,在铲子被追出来的过程中摔倒,匕首掉在地上。 韦某追上张某乙,用铲子多次对着张某乙的头打,随后继续追赶张某甲。 张某甲逃到同村村民家门口时,韦某追上张某甲,准备用铲子击打张某甲时,被群众拦住无果。 当天20时18分,韦某通过110报警自动投案。
经鉴定,张某乙、张某甲身体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 被告韦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两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理由不成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韦某认罪认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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