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家工作
可以视为在“工作场所”吗?
下班后,
石某回家后用微信处理工作,
那天晚上突然病倒了
120到场后宣布死亡。
事件发生后,
一位妻子向法院控诉,
请求工伤认定。
前几天,
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后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指出:
为了公司的利益,员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的延长,期间突然死于疾病的,应视为工伤。
男子下班后在家在线加班猝死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的员工。 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突然病倒,120日到场宣告死亡。
石某的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通过微信与同事和客户商量工作,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为19点22分。
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还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先生的妻子田先生向当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局被起诉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石某的死亡情况不认定为工伤,或一视同仁。 田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二审:
石某符合工作时间
如果在工作场所突然生病死亡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在家突然生病时,既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单位,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记录显示,下班后往往会在微信上回复工作信息。 并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生产,生产中一出现问题就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是这样。 由此可见,石先生回家后继续在线处理是常态。
具体来说,事发当晚,石某最后一次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点22分,与其倒下的时间是19点40分,虽然存在时间差,但从突发性疾病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19点22分以后,石某在不使用微信的情况下发出了任何信息
根据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会保险局提起的上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会保险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处理田氏工伤认定申请。
法院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完善,居家办公已经成为许多行业、领域的工作常态,其间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应当准确把握立法本意,将下班后在家工作突发疾病死亡情况视为工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释疑:
在家工作
怎么保存固定证据?
1、微信记录显示,石某最后一次推送信息时间为19时22分,晕倒时间为19时40分,可能是停止工作后发病死亡。 对此,二审法院如何认定?
法官指出,职工发病和死亡时间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 考虑到突发性疾病从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石某在19时22分后未使用微信发布任何信息,二审法院对石某做出有利推断,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均出现突发性疾病。
2、结合本案,员工在家中在线工作时如何保存和固定证据?
法官表示,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在家工作的各种短信、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某些细小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转自|广州日报
来源: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