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谬了!
上海一男子同意妻子和他人生孩子,一起抚养……。
孩子出生后,男人改变了主意。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亭林法院受理离婚案。
法院审理时,当事人钱老师坚决表示离婚后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这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向未成年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法律义务,很少有当事人在法官面前作出这样的陈述。
一打听,钱老师想到了一个不可思议的“协议”。
钱老师和马先生通过人的介绍认识并坠入爱河,不久就结婚了,至今已经5年多了。
钱老师知道自己很久不能生育,所以婚前通知了马某,并约定马某结婚后再生一个孩子,夫妻一起抚养。
结婚第二年,小马生了女儿。
此后,双方琐碎矛盾频发,长期无法和解,夫妻感情越来越淡,最终导致离婚。
庭审中,马某不愿透露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但向法庭提供了与钱老师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钱老师承诺一起抚养孩子。
钱老师认为自己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离婚后不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以防万一,法官委托钱老师和孩子进行亲子鉴定。
结果发现钱老师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这样,这个离婚纠纷的事实就清楚了。
法官指出,《民法》第153条第2款明确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婚内妇女与他人约定生育子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受法律保护。
钱老师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根据法律规定,他确实不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但是法官告诉钱老师和小马,孩子来到这个世界,是因为他们之间的奇怪约定,不应该成为他们之间冲突的牺牲品。
建议双方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老师和马先生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孩子和小马一起生活,钱老师不承担抚养费,但一次性补偿小马2万元。
(严禁在解放日报上传阅、未经许可转载新闻原创稿件。 )
文字整理,本文作者:
陆赠光
本文图片:
深圳捐赠给哥的文化媒体工作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