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通法
结合以前办理的案件,和大家分享婚姻法知识。
男人结婚,女人结婚。 甲乙双方通过人介绍认识后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举办了结婚酒席,想选择好日子,所以没有登记结婚。 认识“结婚”才两个月,不能说是闪婚!
按照农村习俗甲男付给少女彩礼金101000元。 意思是万里挑一。 结婚后不久就生了非婚生儿丙。
闪婚的缺点是理解不足,婚姻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甲乙两人都把枪歪在一边。 结婚后,贾男经常沉溺于酒色,无奈少女一个人无依无靠,整天以泪洗面。 邻居唆使我放弃这门婚姻。 双方协商后,甲男表示同意,女儿由男子抚养,但彩礼需要退款,少女不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本案的焦点是如何正确理解彩礼返还的条件。 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未来婚姻为目的的给付,是从法律性质上以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如果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彩礼最好退款。 这样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就是没有结婚申请,实际上没有共同生活。 甲男少女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实际上是共同生活,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了甲男败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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