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来源:人民法院新闻
时间: 2019年4月2日上午10点
地点: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洋口港人民法庭
事件原因: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 2012年,徐某(女)经人介绍,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 陈某因经营需要,分三次向徐某借款19.7万元,并出具借据。 2018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均为再婚。
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 徐某在意外火灾中被烧伤,前往韩国治疗皮肤。 徐某想起陈某婚前借款,便在诉状中将丈夫陈某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
案情回放
2012年,家住吉林的徐某(女)认识了家住江苏的陈某,互相熟悉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徐某来到江苏生活。 陈某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4月、2012年9月、2013年3月分别向徐某借款3万元、13.7万元、3万元,共计借款19.7万元。 三笔债都有陈先生开的借条。 2018年3月17日,陈某向徐某出具了价值20万元的总借据。
双方恋爱多年后,于201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两人均再婚。
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 徐某在火灾中被烧伤,在韩国接受了治疗。 徐先生觉得陈某不关心自己,也不付医疗费,心里很难过。 想起陈某婚前借款,徐某的起诉书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
庭审现场
该案的争议在于,原被告之间的贷款关系是否真实,借款的具体金额应该是多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该归还原告的债务吗?
此案借贷关系是否属实
围绕争论的焦点,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而提交4张借条。 被告对上述借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是共同投资金,已偿还13万余元,最多欠款8万元,被告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在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双方结婚前已经同居、一起做生意,20万元的借款并不是真正的借贷关系,实际上是恋爱期间合作的投资金。 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写借条是因为原告承诺结婚。 且目前双方均未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共有,被告不应归还原告欠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原教授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自己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做过很多事情,比如被告建房、支付材料费等,如果被告做生意时资金不足,自己就给了对方现金。
对于借款从19.7万元如何变成借款20万元的问题,原告解释说,由于借款多年没有偿还,双方约定3000元作为利息,并写了20万元的借条,没有支付其他利息。 另外,对剩下的3张借条不起诉,作为证明20万元借款的证据。
原告称,婚后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很短,自己结婚后也赚不到钱,一直在韩国治疗烧伤是由女儿支付的。 被告是否赚钱,自己不知道。 此外,对于被告结婚所得的收入,她也不要求分成。
原告控诉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其烧伤
尽管此案是民间借贷案件,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相对复杂,只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双方能和好,夫妻之间也不会就此事上法庭。 被告表示希望调解,双方协商解决,但原告明确表示,除非被告能还债,否则不同意调解。 因为资金治疗,生活紧迫。
原告还表示,结婚后,自己想离家去住在韩国的女儿那里生活,但被告不同意,带着原告的护照准备焚烧,但在双方争执期间,不慎被烧伤。 不仅起诉被告还债,还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
丈夫要归还借款,并对妻子有扶养义务
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被告也不否认借据的真实性,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伙伴关系投资款,只欠8万元,法院不予采纳。 即原被告之间的贷款关系属实,借款本金及利息20万元。
原被告是夫妻关系,但双方的债务发生在婚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在该案中,涉案欠款发生在婚前,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借款行为是一种婚前行为,是婚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该债权是原告的婚前债权,债务是被告的婚前债务,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徐某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0万元。
法院还认为原告遭遇不幸婚姻,身体烧伤,需要治疗,需要生活照顾。 作为丈夫的被告,应当积极帮助原告、照顾原告的生活,但被告既不帮助治疗、不支付医疗费,也不照顾原告的生活,也不还给原告以前欠下的婚前债务,作为弱者的原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警告说,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妇有相互扶助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本案中,原告因烧伤需要治疗、生活需要抚恤的,即使被告婚前不欠原告债务,原告也可以作为妻子起诉,向被告履行抚恤义务,支付抚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