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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元系某市纪委干部张某是他的大学同学,两人是邻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不同单元。
小张的丈夫小玉平时交往很多,小张从2015年开始和小李发生了暧昧关系。
到了2018年,小李的女儿要考大学,妻子陪她寄宿,一个人住在家里的小李和小张开始密切交往,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小李经常利用小张的丈夫小玉出差,在小张家办私事。
2019年9月的一天,小张的丈夫小玉去外地出差了。 按计划第二天回来。 那天晚上,小李来到小张家见面了。
当晚22时许,小张洗漱完毕,系上浴巾躺在床上。 小李在卧室的厕所里洗了澡。 这时,玉某突然回家,发现李某和张某有奸情。
“李先生说他错了。 小玉说事情就是这样。 问一下你想怎么做。 我先提出离婚,然后报警。 小李拉着我说不能报警。 另外,报警后所有人都结束了,大家都有家人,是公务员,说以后不能做人了,没脸见人。 ”
2019年9月30日,张某和玉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但是,在两人离婚之前,最差的是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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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李先生不断受到张先生的恐吓。 要求他拿出50万元,李先生同意给他30万元,最终两人同意了40万元。 支付方法为先支付20万元,剩余20万元在3个月内支付。
第二天,小张对小李说:“不要逗我。 中午一点之前解决了昨天约定的事情。 我不想走极端。 ”、“我一分也可以不要,但我必须在假期结束前离婚。 如果不履行约定的话,在剩下的3月内完成”等恐吓内容的邮件发送了好几次。
李先生害怕被举报,被迫通过表哥给王先生汇款20万元。
没想到,一心忙于收拾事情的李先生,中途杀死了程咬金。
这次是小张的前夫小玉,我把小李告上了公司。
自己本来在纪委工作,在这件事上不是里里外外的人,不仅可望得到组织的提拔,而且还要面对同事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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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番打击之下,李某竟走上了绝路。2019年11月的一天,李某给张某、玉某发了临终短信。 “你们也很可耻。 套着笼子恐吓、勒索、敲诈都是没完没了的。 法律为我主持公正。
当天,李某的私家车在某区某大桥被发现,李某经鉴定溺亡。
试分析,张某的敲诈勒索与李某自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张先生对李先生的恐吓,应该认为与李先生的自杀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嫌疑人张某在与李某私情曝光、家庭破裂后,企图恐吓李某。 利用害怕被举报会严重影响家庭、工作、社会地位的李某心理,最终诱使李某承诺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小张实际收受20万元,应当按照实际收受的20万元认定犯罪金额。
李先生是被玉某报警后自杀的,玉某报警的目的是为了让李先生对违纪行为受到公司的处分,而不是为了达到索要财物等违法目的。
是的,小张向小李索要40万元,必然不会导致小李自杀。 张先生对李先生的恐吓行为与李先生自杀的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延长法律审查
1、如果本案中是玉某发现妻子跟人私通而索要补偿,是否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一夫一妻制下,夫妻双方都有忠诚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在一方婚姻内与他人通奸,就会侵犯结婚对象的性专属权。 理论上是这样,但连经济补偿都量化了,司法实践至今未见。 从社会上看,与他人结婚的人通奸,俗称“绿帽子”,给家庭生活、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伤害。 考虑到以上法律理论和社会影响,向与自己配偶通奸的对象要求经济补偿,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吗? 因此,向与自己配偶通奸的对象进行补偿,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该是值得商榷的。
2、已经支付完毕的私通“补偿费”,是否还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是否补偿应认为是基于当事人自觉自愿、不得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当然,如果采取威逼的方法,让对方发放未支付的款项,或者让对方交付大额款项,就是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