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婚姻法离婚对女方的保障,夫妻一方远程管理香港公司,香港法院认定对离婚诉讼有管辖权

2023-02-23 14:11:16 婚恋情感 茜茜

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冼一帆陈曦

香港法院对离婚诉讼的管辖权是两地跨境离婚诉讼的重点和难点。 2022年4月8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就JQ v. CLH案作出判决书(管辖权),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夫妇居住在内地且未在香港定居,香港法院裁定对他们的离婚案有管辖权。 上诉院的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案情在家庭生活方面,本案男子1951年出生于东莞,1973年获得香港居民身份,现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和香港特区护照。 该男子1980年与前妻在香港结婚,2005年离婚,两人育有两个孩子。

男女双方于1989年在上海相识,此后不久就开始了亲密的关系。 从1995年到2004年,女性为男性生了4个孩子。 男女双方于2013年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登记结婚,女方于2018年6月14日向香港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那时,男子一个人住在东莞,女子和两个最小的孩子住在上海,最大的孩子都上年纪了,次子住在美国学习。

在经济方面,1984年该男子在香港设立电气公司,1996年在东莞和上海设立工厂,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该男子于2010年5月出售了香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但留任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总裁、执行董事,从该岗位获得了较大的每月工资和红利(每月超过80万港币)。 此后,该男子一直在内地远程监管和管理香港公司的业务。

男子有时去香港参加工作会议,会见银行顾问,但在香港逗留期间,男子基本上要么住在酒店,要么当天往返。 例如,2018年,该男子共在香港停留43天(34天当天往返); 2017年为75天(55天即日往返); 2016年为83天(71天即日往返); 2015年为40天(26天当天往返)。

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男女双方从来没有在香港定居,也没有在香港保持习惯性的居住和生活。

根据二、法律规定香港《婚姻诉讼条例》 (香港法例第179章)第3条,香港法院在三种情况下对离婚案件有管辖权

(1)在离婚申请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香港居民) domicile ),而

)2)在离婚申请当日前3年内,婚姻任何一方居住在香港(habitually resident );或

)3)离婚申请当日,婚姻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关系(substantial connection )。

本案中,双方一致承认第(1)、(2)款均不满意,且女方也与香港没有密切联系,因此本案的焦点是男方是否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三、过往判例香港对上述条文的“密切相关”要求是通过判例确立的。 主要权威案例是高等法院上诉法院2014年判决的ZC v. CN案(管辖权) (2014 ) hklrd )。 在该案中,上诉庭指出:

)一个人是否与香港在婚姻法意义上有“密切关系”是事实问题(a question of fact );

)2)此人在香港的出现不应是“暂时的”(transitory )。 否则,香港法院必须审理因“飞来飞去”而引起的离婚诉讼。

)3)判断与香港的联系是否“密切”,不仅要看在香港的居住时间,还要看过去的生活方式,双方是否视香港为他们的家,在香港的旅行频率和时数,来香港的目的,是否在香港工作或开展业务,以及其他家庭成员

)4)家庭因素是考虑是否存在“密切联系”的核心。只有在例外情况下,不把家放在香港的人(whereapartisinhongkongwithoutthepresenceofhisfamily )与香港关系密切

另外,在S v. S案(2006 ) hklrd )中,法庭也就“密切联系”提出了参考性的指南。

)任何一方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有密切关系并不影响其是否与香港有密切关系,因此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无须比较不同的司法管辖区。

)2)在权衡可能性的基础上,联系应密切。

)3)双方是否居住在香港以及夫妻在香港居住的时间是重要因素,但并不一定是决定性的。 由于某些案件的这些因素可能不同,比重也可能不同,因此必须考虑所有因素,并结合使用客观和广泛的评估。

什么情况是“密切联系”,在香港没有家的时候,什么情况是“密切联系”? 这些都是香港离婚诉讼管辖权中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香港是执行普通法判例法的地区,一切争议最后只能回到判例,在判决中寻找规律和答案。

四、法院观点本案的法官指出了以下重要观点。

1.男方提出有关例外情形的观点被拒绝

男方上诉的观点是基于一审法官错误地将男方的情况判断为“例外情况”,但上诉院拒绝承认这一观点。 上诉法院查明,为了满足香港《婚姻诉讼条例》 (香港法例第179章)第3条(c )的规定,只有一个法定测试或问题,即离婚申请日时任何一方是否与香港密切相关。

上诉庭也表示,没有规定任何过去的案例,即如果双方家庭都不在香港,则必须满足“例外情况”的要求,才能符合第3 (c )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在考虑所有案件事实后,集中于任何一方是否与香港有密切联系,而不应集中于该案件是否应被视为“例外情况”。

2.男方与香港的联系是否密切

该男子声称自己实际上没有在香港居住和工作,但上诉庭同意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意见。 该男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认为他的内地远程管理香港上市公司,从香港上市公司获得巨额月薪和分红收入以支持内地家庭生活,维持家庭生活水平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香港。 此外,法院认为该男子自2000/2001年搬到东莞后,从未停止过在香港的联系。 因为他在香港继续保持经济和社交的联系。 因此,他的家庭生活与香港业务相关,他与香港在婚姻法意义上有“密切的关系”。

由此可见,过去的个案大部分都是以双方在香港生活的时间和习惯为考虑的主要因素。 本案的关键在于,尽管该男子长期居住和工作在香港,但偏远地区的管理和收入来源似乎也是联系紧密的重要决定因素,放松了“密切联系”的标准。

从以往的参考个案来看,在考虑任何一方是否与香港有“紧密联系”时,以下是法庭注意的重要因素(

1 .双方是否为香港永久居民

2 .双方婚姻是否在香港

3 .双方婚姻是否在香港

4 .双方过去的生活规律;

5 .即使他们没有在某个地方扎根,他们是否视香港为他们的家

6 .任何一方的工作单位及他们是否选择在香港工作

7 .即使任何一方在海外工作,他们是否视香港为他们的家乡

8 .孩子是否在香港学习,即使他们不在,他们也会在香港度假

9 .经常性及访问香港的目的和停留时间

10 .与香港的密切联系是否中断(注:本案显示定期赴港体检和探亲可能不会中断);

11 .任何一方的经济来源是否来自香港

12 .即使不在香港,任何一方是否有远程控制或管理公司。

笔者想指出,即便两地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协议生效,根据协议的有关条文,两地离婚平行诉讼仍有较大操作空间。 面对两地跨境离婚诉讼时,当事人应当咨询专业律师,对两地管辖权、程序法、实体法等进行深入分享,制定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策略。

作者:

冼一帆:天达共和大湾区办公伙伴

陈曦:香港律师在英国伯明翰大学、香港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主修法律。 主要业务领域:香港投资并购、商业交易、香港诉讼、国际仲裁。

本文以微信公众号“天达共和法律观察”开头,关注更多专业观点。

香港婚姻法离婚对女方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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