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小三的钱怎么要回来,离了婚发现丈夫给小三很多钱,还能要回来吗?

2023-02-22 22:50:25 婚恋情感 茜茜

何律师说何为法,我是何霁晨律师。

——基本案情——

王绿和丈夫李渣经过离婚诉讼,终于离婚了。 此前两人曾因李渣与另一女子吴三出轨发生多次争吵,关于出轨,李渣也在法庭上承认。

离婚后,王現也度过了新的人生,但一年刚过,王現发现了一件不好的心事:李渣在离婚前多次向吴三转账大额资金,总计约20万元左右。

王現前想后,真的咽不下这口气。 于是她找到了寻求法律援助的律师,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要回这笔钱。

——涉及诉求——

1、取消赠与;

2、离婚后财产分割。

——律师解答——

王绿想拿回这笔钱。 因为和李渣的婚姻关系被解除了,所以这个时候需要前后提起两个诉讼。

第一,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确认李渣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吴三的行为,即转账无效,吴三应当返还赠与金。

第二,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现已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述赠与款。

请注意,两项指控的前提是王绿和李渣离婚。 没有离婚的,提出最初的诉讼,即赠与合同纠纷的诉讼即可。 关于分割问题,如果之后进行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一起处理即可。

——法律分析——

一、李渣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他人的行为无效,吴三应返还受赠款项

首先,李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吴三的钱,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李渣给吴三的钱,实际上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接下来,李渣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在民法典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即在处理丈夫或妻子夫妇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丈夫或者妻子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李渣汇款给吴三的2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金额显然超出了一般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李渣与吴三既不是亲戚也不是朋友,没有生意往来。 吴三明知李渣有配偶却接受李渣的汇款,这也不是善意的。 李渣违反夫妻必须互相忠实的义务,与吴三有婚外恋关系,被诉二人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

因此,李渣汇款给吴三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因李渣转账行为无效,吴三应返还受赠款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经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各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款项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款项,现可予以分割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是第二个诉讼,因为通过上述赠与合同纠纷的诉讼,先将李渣作废赠与吴三,将目前返还的款项退回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实为离婚时不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显然,王绿与李渣的离婚诉讼中,本案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最初的——赠与合同纠纷诉讼中得到了确认。 因此,王绿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分期20万元。

同时,王珉在20万元的分期过程中,选择了应获得比李渣更高的比例。

20万元系夫妇的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李渣当然也会得到一部分。 在实务中,20万元归王珉所有,几乎不可能一分李渣都没有。 因此,双方可获得的金额比例很重要。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目前是离婚之后,但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上,依然适用无过错方照顾原则。 本案中李渣与吴三为出轨关系,李渣的出轨行为是双方婚姻关系难以存续的主要原因,上述问题在离婚时得到确认。

因此,王绿属于妇女一方、无过失一方,在分割其夫妇共同财产时有比法律更高的比例依据。

——作者简介——

何霁晨执业律师

深入婚姻家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领域,谈判协商经验丰富,扎根刑事领域,在刑事辩护、刑事不诉工作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方面有成熟经验,善于寻找案件突破口。

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条件,避免最不利的后果,化纠止纷,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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