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妻子不知道的情况被起诉,丈夫做生意借钱不还,妻子该不该还这笔债

2023-02-22 20:07:54 婚恋情感 茜茜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4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董星星)丈夫在外面做生意不还债,债权人有权要求妻子还债吗? 1月3日,记者了解到,由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尽管债权人加了借款人的妻子要求还债,但借款人的妻子并不知道这件事,也没有将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法院判决借款人的妻子可以不用还债。

2018年,陈某承包一项工程后,向李先生购买了4万多元建筑材料。 由于陈某一直未支付货款,李某将陈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支付这4万多元货款。

进入执行过程后,李先生发现陈某名下没有财产。 随后,他认为陈某的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决定再次提起诉讼。 他将陈氏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这四万多元的货款。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表达的除外。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的妻子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在买卖、民事诉讼、执行等过程中也没有追认,缺乏共同意思表示。 李先生提出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故本案债权债务按买卖合同产生,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陈某的妻子不承担偿还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了陈氏的诉讼请求。

【普法要点】

1、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表示为负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生活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同意为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际接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的债务、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而承担的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作为家庭日常生活必需的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的,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表达的除外。

2、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全部让一方承担吗?

夫妻协议可以由一人承担责任的,可以由一方承担,协商不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

如果是双方个人债务而不是共同债务,另一方可以不负债。

《民法典》根据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算;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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