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礼物本来是为了缔结圆满的婚姻
期待和证言
但是,婚姻琐碎而不圆满
如果感情破裂
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案件摘要
李某和王某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6月8日王某给李某汇款彩礼16.8万元,2017年6月25日双方举行婚礼,2017年7月10日补办结婚证。
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2017年8月,王某因外遇被当场抓获,并写了保证书,保证再也不会出轨。 2017年11月21日,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回到老家,双方分居。 2018年,李某起诉要求离婚,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0万元。 王某要求李某返还16.8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和李某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王某婚内出轨,对婚姻不忠,有违公序良俗。 此外,王先生年工资15万余元,名下有多家公司,王先生的年收入远远超过了当地基本生活所需,王先生也没有提出因发放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王某和李某离婚,王某支付李某精神损失费2万元。驳回王某请求返还16.8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资料来源:江西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