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前妻起诉“小三”返还赠与财产一案,法院确认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张某的赠与合同无效,判决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赵某15万余元。
基本案情:原告赵某与第三人张某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在江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人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赠送给被告李某15万余元,原告赵某认为第三人赠与被告财产行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15万余元。 法院判决: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张某婚外与被告李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第三人张某于2017至2020年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李某钱款,被告李某接受了张某的微信转账,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行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第三人张某在与原告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的钱款应认定为张某与原告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向李某转账的赠与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原告赵某同意,属于第三人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损害了原告赵某的利益,且张某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与李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赠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李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15万余元应予以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李某不服,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在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经协商后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系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受赠者非善意取得,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一審:廖書斌
二審:黄詩楊
(三審)万暁波
【出典:江華瑶族自治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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