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的后果,「以案说法」以非法手段惩罚第三者,将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2023-02-17 15:09:21 婚恋情感 茜茜

最近看到有报道称,由于苏丹妇女与他人通奸,法院判处了该妇女石刑。 石刑是指埋入砂土中用乱石砸死的钝打致死的死刑执行方式。 通常,将男性腰部以下的部位、女性胸部以下的部位埋入砂土中,行凶者向犯人反复扔石头。 处决用的石头是为了保证囚犯痛苦而死而特别挑选的。 石刑是伊斯兰教法的一种,因此通常使用更人道的死刑。 但是,少数国家仍然存在石刑,苏丹是存在石刑的国家之一。

石刑在国际社会普遍被认为过于残酷,可能与这些国家人民的信仰有关,这里不予置评。 但是,人们对婚外恋、通奸等不良行为感到愤怒。 在离婚率高的今天,婚内不良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没有从公法的角度对这些婚内不良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人们认为感情是维持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不再。 例如,如果丈夫或妻子有婚外行为,导致感情破裂,与其勉强维持这种婚姻,不如双方选择新的生活。 另一方面,感情需要是私人领域的内容,如果强行立法规制,就会违法干预他人感情等私生活领域,是不恰当的。

我国并未从公法的角度对这些婚内不良行为进行规制,但在民事领域,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有婚内不良行为的一方,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及损害赔偿等方面作出了惩罚性的规定。

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必须正当。 在我国,任何人擅自使用私刑施暴是依法予以否定评价的不法行为。 符合私力救济条件的,公民可以暂时止损,但仍应尽快进入司法救济程度; 发现现行犯和重大嫌疑人的,公众人物可以采取扭曲手段,将不法行为人移交公权力处分。 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可以采取损害行为人的手段保护合法权益等。 否则,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自己的权益将进一步受到损害。 动武、挑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已经不利了。 结合以下事件发表意见。

简要案情】最近,海南发生了一起事件。 陈某发现丈夫李某与女子吴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将麦某等4人召集到酒店商量,对吴某进行说教。 陈某利用丈夫的微信成功将吴某约进酒店房间后,陈某通过殴打、质问、脱衣服、剪指甲等方式侮辱吴某,并让麦某等人用手机拍摄吴某的裸照和视频,通过吴某的微信将吴某的微信

事发后,陈某亲自投票,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陈某的家属已赔偿吴某损失6万元,并征得吴某同意,吴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失,最终法院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本案中,丈夫的婚外恋行为令人气愤,妻子陈氏的愤怒可以理解,但陈氏无论如何也不会采取这种极端手段,从婚姻受害者的角色演变为罪名,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 在案件中,李和吴的行为固然令人痛恨,但惩罚他们的是法律,而不是陈氏以个人行为施暴。 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值得警告。

陈某等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的人性自主权或者性的自决权,这里的性是广义的行为,但不包括性交行为。

本罪与强奸罪之一相区别,妇女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帮助犯,还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或共同正犯。 在本案中,妻子陈某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格主体。 认定本罪时,必须注意。

一是强制猥亵,侮辱罪区别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贿赂行为

构成本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使被害人处于不可抗拒、不敢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状态,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强制手段要求,这里的手段与强奸罪的手段相同。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贿赂行为,没有公共交通工具咸猪手等强制手段的要求。

二是猥亵侮辱行为存在同一性

本罪的猥亵和侮辱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在对妇女的猥亵过程中,必然对受害妇女构成侮辱性。 因此,对妇女的强制猥亵行为,应当同时使用强制猥亵、侮辱罪。 对男子进行猥亵的,可以使用强制猥亵罪。 本罪的侮辱应与侮辱罪中的侮辱区分开来。 这里的侮辱与性自主权相关,而侮辱罪中的侮辱只与他人的人格相关。 如向女子泼脏水,情节严重的,只能判定为侮辱罪;强制拥抱女子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三是应注意“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用语

进行贿赂行为的,无论对妇女还是对男子,都可以与强奸罪相区别,妇女强行与男子发生关系的,构成本罪。

结语:以上从不同角度,对维权手段不当导致对已有利后果的行为,进行了简要分析,倡导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法禁止擅用私刑、以暴制暴的不当维权手段。本案中,陈某在面对丈夫婚内出轨时,由于采取的维权手段不当,导致对自已极不利的后果,值得警示。本案还涉及共同犯罪的问题,在此不做讨论。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小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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