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需要对婚姻登记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文件等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法》第35条规定了律师自己有权调查取证。 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但查询婚姻登记情况,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具有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案件受理的证明材料。 这个要求的依据是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令第32号)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以持公司介绍信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有效证件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文件。 ”。
当然,作为律师我想吐槽一下,这里从略。